擔保公司保後管理要點?保後檢查,顧名思義,為擔保業務發生後,擔保公司對在保項目進行例行或者随機檢查,以了解在保企業生産經營情況,及時發現風險隐患并預先采取應對措施,糾正在保企業冒險或者違約行為的擔保業務工作或制度檢查,新華詞典的解釋為:緊緊跟在後面(追趕、監視)保後檢查除了包括對企業進行生産經營情況檢查,還含有監督、監視的意思而檢查,更多地側重于上下級、管理和被管理關系至于盡職調查與保後檢查之間的聯系和區别,很明顯,二者為前後承接關系,分屬擔保業務操作的不同階段,調查目的、内容、方法也分别各有側重,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擔保公司保後管理要點?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保後檢查,顧名思義,為擔保業務發生後,擔保公司對在保項目進行例行或者随機檢查,以了解在保企業生産經營情況,及時發現風險隐患并預先采取應對措施,糾正在保企業冒險或者違約行為的擔保業務工作或制度。檢查,新華詞典的解釋為:緊緊跟在後面(追趕、監視)。保後檢查除了包括對企業進行生産經營情況檢查,還含有監督、監視的意思。而檢查,更多地側重于上下級、管理和被管理關系。至于盡職調查與保後檢查之間的聯系和區别,很明顯,二者為前後承接關系,分屬擔保業務操作的不同階段,調查目的、内容、方法也分别各有側重。
一、保後檢查的必要性
首先,從風險控制的角度,這個問題最容易回答:保前盡職調查主要是了解企業的過去和現在并在此基礎上預見未來,因為預見的情況不同于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必然與将來實際發生的情況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别,為了避免預見出現嚴重失誤,擔保公司應當在保後定期或者不定期到企業核實。并且,好比疾病的治療,越是盡早發現越容易采取治療措施。對于在保項目的風險識别與化解,當然也是越早越容易解決。
其次,從保障在保項目正常終結的角度,保後檢查有督促企業按時還款的作用。對于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對于包括資金使用在内的重大決策通常都是老闆一個人說了算,财務經理也有盡責與馬虎、權大與權小之别,如果擔保公司不對在保企業進行适時提醒,在保企業可能早把還款事宜忘在九霄雲外。保後檢查除了提醒和檢查企業按月根據合同的約定進行等額還款外,還有一個更重要的作用就是在擔保貸款到期前,及時督促企業籌措資金,用于提前或準時歸還貸款。
第三,從售後服務的角度,擔保公司不能在擔保放款(出函)之後即對企業置之不理,而多與企業、銀行進行溝通、協調,甚至為企業使用好資金出謀劃策,充當參謀,這也是很多項目經理或者擔保公司能夠長期穩定一批固定客戶的訣竅。
最後,從市場開拓的角度,保後檢查有利于發現在保企業新的需求并提供衍生服務,并且及時辦理續貸、續保手續,促使擔保項目順利延續。
二、保後檢查制度建設
根據“三分貸、七分管”的風險控制理念,擔保公司應當将保後檢查工作放在于擔保業務市場開拓同等重要的高度,盡管這樣做在無論多麼優秀的擔保公司都存在一定的難度。關于保後檢查的有關問題,在制度建設上,有以下問題值得重視:
(一)不可忽視的保前檢查
由于擔保公司項目評審完畢和向合作銀行發出擔保意向通知書,如果合作銀行不是與擔保公司同時進行貸款審批,則擔保公司實際放款并承擔擔保責任必定在銀行審貸通過之後。因此,擔保公司項目上會到實際放款之間可能存在短則數天、長則數月的時間差距,在這段等待期裡,難保拟擔保企業的生産經營情況不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故擔保公司有必要規定,項目上會至最終放款之間的時間間隔超過一定期限的,項目經理應當到企業進行保前檢查,根據檢查了解的情況,須再次上會、中止項目或者辦理正常放款手續。
(二)硬性規定與工作指引
和盡職調查一樣,對于保後檢查,擔保公司也應當制定有硬性規定和工作指引兩套制度。前者為強制性規定,對所有擔保業務都應當适用,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嚴格遵照執行,否則就是違反了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應受處罰。後者為彈性規定,作為一種工作指引或者倡導,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根據指引操作,但允許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适當變動或調整。
(三)檢查範圍
除了上述保後檢查時間間隔、檢查方法、不同階段的側重點等注意事項外,保後檢查中還不能忽視對第二還款來源,即反擔保的保後檢查。在筆者參與的不良資産處置實務中,企業經營失敗導緻第一還款來源不足固然是項目涉險的主要原因,擔保人的蹤迹無法尋覓、抵押物存在重大瑕疵導緻無法處置等則是不良資産形成的最終原因。在保後檢查中,若發現反擔保人出國、抵押物被長期出租、抵押物被查封等可能影響到反擔保權利實現的因素,要及時調查核實情況,采取必要措施。
(四)風險級别管理
擔保機構可借鑒商業銀行對貸款質量實行的五級(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分類管理制度,對在保項目也進行風險分級管理。可以借用銀行制度,也可以根據擔保機構和具體業務情況,制定僅适用于本公司的分類管理制度。例如,擔保機構人手少、對企業賬戶直接控制手段有限、不能自己宣布擔保貸款提前到期等特殊因素,擔保機構在制定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時也應當予以考慮。
三、保後檢查制度落實
(一)保後檢查職責
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來執行,保後檢查也不例外。對于保後檢查的職責劃分,通常有兩種模式:一種是風險監審部門負責保後檢查,業務部門負責聯系、措施執行;另一種是業務部門負責保後檢查,風險監審部門負責監督和督促。前者在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比較常見,後者則在擔保行業比較常見。應該說,這兩種模式各有利弊,前者較有利于風險監控制度落實,但在與企業進行保溝通、市場開拓方面顯然不足;後者有利于與企業進行溝通、協調,但不利于風險監控。實踐中,由于擔保機構風險監審部門人手較少,項目經理自身對在保項目負有第一位的責任,加上擔保機構對客戶維系、市場開拓的關切,多數擔保公司采取第二種模式。不過,保後檢查畢竟本質上屬于擔保機構風險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監審與業務分離的角度來看,風險監審部門派員參與保後檢查或者在業務部門負責保後檢查同時,風險監審部門對在保項目進行抽查、稽核的制度安排更為合理。
(二)保後檢查策略
這裡僅概述部分原則。第一,明确目标原則。保後檢查在保後不同階段有不同的目标,放款後的前幾個月裡,主要是考察企業的經營和分期還款情況,後幾個月裡主要是了解企業的到期還款能力和二次需求情況。第二,有的放矢原則。考察企業,應根據不同的企業事先做好準備,列出調查計劃,在檢查檢查中才能有所重點,避免走馬觀花式的走形式或過場。第三,外松内緊原則。檢查和檢查的重要區别在于檢查要避免被發現,而檢查則沒有太多被發現的顧忌。因此擔保公司項目經理或其他人員到企業,不可事先過早通知企業做好準備,但也不能作為不速之客突然出現在企業老闆的辦公室裡,這裡的提前量要把握好度。在企業現場,可以表面上裝作漫不經心,但内心一定要心細如發,不放過任何一絲痕迹,不忽略任何一個細節。第四,及時報告原則。無論是保後檢查中發現的正面信息還是負面的信息,都應當根據擔保機構内部管理制度,及時撰寫并提交保後檢查報告。“沒有消息就是最好的消息”,盡管有時報告的結論僅為“企業生産經營情況一切正常”,但這也好過沒有進行保後檢查造成的忐忑不安。
(三)保後檢查監督
保後檢查制度的制定并不難,關鍵在于落實。保後檢查制度的執行關鍵,在于擔保機構的重視程度,有的擔保機構過于關注業績發展,對保後檢查采取不聞不問,聽之任之的态度,配套制度自然就會缺失,保後檢查制度束之高閣。擔保機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保障該制度的貫徹實施:第一,将保後檢查納入工作績效考核,将該項工作完成是否到位、合格與相關責任人員的效益工資挂鈎;第二,加大監督處罰力度,通過對在保項目保後檢查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或抽查的方式,發現保後檢查情況,對沒有按照規定進行保後檢查的,根據公司管理制度實施處罰;第三,加大項目經理的風險責任。一般情況下,項目經理為在保項目的第一責任人,部門負責人為項目經理的重要責任人,A、B角都對出險項目承擔一定的責任。
四、保後檢查中發現的緊急情況處理
如上所述,對于保後檢查中發現企業的重要情況,應當第一時間向公司有關領導彙報。除了特别緊急情況外,一般情況應當逐級彙報,避免隐藏不報和動辄興師動衆兩種極端情況。
例如,有一在保企業,因為參加企業之間的互助聯保,其擔保的一家企業出現問題,銀行正欲提前收貸并通知該企業履行擔保義務,導緻該企業可能蒙受重大損失。而且保後檢查中發現,企業倉庫存放大量庫存,生産幾乎停滞,上班工人稀少,工作場所毫無生氣。像這種情況,就屬于企業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情形,項目經理發現後應當第一時間向風險管理部門和有關領導彙報,根據分析企業的具體情況,準備采取應對措施。
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銀行暫停發放貸款;通知銀行提前收貸;要求債務人增加擔保;采取訴訟保全措施;限制企業的經營活動等。下面逐一闡述:
1、要求銀行暫停發放貸款
采取這種措施的必要前提包括:(1)貸款尚未發放、正在發放或者尚餘部分未發放;(2)擔保公司通過合作協議或者保證合同約定對銀行放款能施加一定的控制;(3)銀行對擔保公司給予配合。其中,關鍵在于擔保機構與合作銀行在合作協議、保證合同中約定,雙方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共同防範貸款風險,銀行發放貸款不僅以擔保公司出具書面的放款通知書為前提條件,銀行還應對擔保公司通報的信息認真對待,及時采取措施,共同防範貸款風險。貸款暫停發放後,企業經過整頓或者處理,影響償債能力消失的,擔保公司可根據自身内部業務流程規定,再次通知銀行發放貸款。從某種程度上說,這也是擔保機構根據合同法享有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2、通知銀行提前收貸
除了上述風險共擔機制的建立之外,最好還在合作協議或者保證合同中明确擔保機構有權通知銀行提前收貸或者向銀行提出提前收貸建議,銀行拒絕執行或者采納的并因此導緻貸款損失的,擔保機構不承擔或者減免擔保責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借款等銀行授信合同一般由銀行與企業之間簽署,擔保機構作為保證人即使在借款合同上簽章也多為承擔義務,擔保機構一般無權直接單方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但在借款合同中,銀行通常會與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發生某些情形時,銀行有權宣布提前收貸,而在借款人與擔保機構簽定的委托擔保合同中,通常也會約定某些情形下擔保公司有權通知銀行提前收貸。
3、要求債務人增加擔保
盡管擔保項目包括反擔保措施在内的方案設計都是在與企業反複溝通、協商的前提下敲定的,但這是建立在企業經營狀況良好,預計還款來源充足的前提下的,一旦企業生産經營情況出現重大不利變化,擔保機構有權對擔保方案作出調整,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期限、等額還款次數和金額、增加反擔保等。增加的反擔保如:保證金、個人保證、企業保證、抵押、質押等,目的是增加第二還款來源,加大債務人違約成本,提前鎖定企業資産,為将來查封、扣押作準備。
4、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分為代償前的訴訟保全措施和代償後的訴訟保全措施。由于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在債務人非破産情形導緻償債能力嚴重惡化,擔保人享有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權利,故一般情況下,擔保機構取得對債務人及反擔保人追償權的前提為擔保機構已履行代償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着擔保人不能在有關合同中約定,擔保人在某些情形出現時有權對債務人、反擔保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救濟在内的法律措施,擔保物權的行使已不再以債務人未能履行到期債務為必要前提。
5、限制企業的經營活動
在委托擔保合同中,擔保機構通常會要求企業作出一系列的保證或承諾,并規定擔保機構享有對企業進行保後檢查、提出改進措施或建議、要求企業定期報告、限定賬戶資金用途等權利。和反擔保、擔保費等合同約定相比,這些條款常常是備而不用,被認為是欠缺執行力的“宣示性條款”,企業對這些條款一般不會過于計較。擔保機構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其他關系,能對在保企業施加多大的控制,避免企業過早陷入嚴重虧損甚至破産的局面,取決于擔保公司對自身能力的估量,而有關合同條款設計應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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