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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典亮生活
婚内借名來買房,離婚之時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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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買房總會遇到很多問題
無資格?限購?信用不良?......
為了實現房産利益而選擇“借名買房”
一旦情況有變,
涉及房屋價值不菲,
引發諸多争,
夫妻之間也不例外。
基本案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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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美麗與小帥婚後都是從事金融行業,收入頗豐,雙方名下都有住房,後因為改善居住環境想要購買一處别墅,于是夫妻出資,為了省稅費登記在了男方父母名下。其後,小帥時常因瑣事與大美麗發生争執,雙方原本打算協商離婚,其他事項雙方都沒有異議,卻因這套别墅起了争執。大美麗主張該房産夫妻一人一半,小帥卻認為别墅是孝敬父母的贈與,将來父母也會留給孫子,不應分割。
案件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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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後大美麗律師向法院提出,夫妻雙方是實際的房屋權利人,是為家庭共同生活購買的房屋,小帥父母沒有真實的購買意圖,也未實際出資,僅是形式登記,不是實際的權利人。而小帥的觀點因為此别墅一直由大美麗和小帥實際居住,父母既沒有出資也無其他證據證明,法院結合出資和購買的意思表示,采納了大美麗律師觀點,最後認定房屋為夫妻共有。
小鄭婚戀安全必修課 課堂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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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名買房”風險提示!
1.若房屋确系替他人代持的,購房時,最好以夫妻二人的名義與實際購房人簽署《借名買房協議》或《代持協議》;
2.實際購房人的購房款直接轉賬支付給賣家,并保留好相關的支付憑證,不要用現金支付;
3.如果有按揭貸款,日後的按揭還款應由實際購房人償還每月的按揭貸款,并保存銀行還款流水及憑證;
4. 收房後,房屋裝修、居住、管理、水、電、煤等費用的支出均應出自實際購房人,并保留好相關支出憑證;
5.房屋不動産權利證書、購房發票及其他憑證原件由實際購房人保管;
6.實際購房人一旦符合過戶條件時,應盡快将房屋過戶至實際購房人名下;
小鄭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
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産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因物權的歸屬、内容發生争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确認權利。
小鄭律師溫馨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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