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碳交易市場産生的背景和源頭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 1997年的《京都協議書》。《京都協議書》明确了碳排放的總量目标和分解指标,要求發達國家碳排放在2008-2012年間總體上比1990年水平平均較少5.2%。另外2016年簽訂的《巴黎協定》更是明确提出:到本世紀末,将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之前水平的升高幅度控制在2℃以内,并力争控制在1.5℃内。目前已有187個成員國提交了國家自主減排目标,覆蓋了約全球96%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碳排放交易體系機制為排放者設定排放限額,允許通過交易排放配額的方式進行履約,是一種定量機制。歐盟是最早對碳排放定價并開啟市場化交易的世界主要經濟體,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e System,EU-ETS)起步早、體系較為完善。EU-ETS遵循“限額與交易”(Cap-and-Trade)原則:
(1)自成立以來,逐年降低限額以減少總排放量;
(2)必須繳納足夠的配額以支付其所有碳排放量,否則需要支付高額的罰款;
(3)參與者可以對配額進行交易,也可以購買碳信用抵消應繳納的配額,但數量有一定的限制
歐盟碳交易體系自2005年啟動以來,已經曆三個階段,并于2021年正式進入第四個階段交易期。整體看,前兩個階段處于經驗探索期,采用了較高的配額無償分配比例(90%以上),且在配額分配方面采用曆史法,對企業約束較小。2020 年歐盟總體有約 60%的配額是通過拍賣發放的,免費配額占比僅有40%。發電行業自從 2013 年起就幾乎完全沒有免費配額,碳交易價格對于成本影響更加直接。第四階段要求碳排放量呈每年2%的線性下降趨勢,因此更大比例的碳排放配額将被用于拍賣,碳交易市場規模将跟随擴大和活躍,以借助不斷提升的碳交易價格促進和推動碳減排。
2005-2021歐洲能源交易所EUA交易情況概述
2005-2021歐洲能源交易所EUA交易情況
2005年:EU-ETS成立;
2006年2月:公布2005年各成員國碳排數據,導緻碳價暴跌;
2007年:第一階段配額禁止進入下一周期,配額失效;
2008年1月:第二階段開啟,市場預期化石能源價格走低,碳價上漲;
2008年5月:經濟危機開始,企業開始抛售多餘配額,碳價下降;
2009年-2011年:經濟複蘇,碳價逐漸穩定;
2011年4月:歐債危機爆發;
2013年:進入第三階段,價格企穩;
2018年:歐盟支持EU-ETS改革,改革順利推進,碳價逐漸開始上漲;
2020年:新冠爆發,碳價下跌;
2021年:多國制定更高的自願減排目标,政策逐漸收緊,碳價開始一路狂飙;
對于ETS内交易的三大行業來看,能源型企業在2013年初便無法獲得免費配額, 主要原因是能源企業是碳排放的最重要來源,歐盟旨在通過提高碳排放成本的方式倒逼能源企業的綠色改革。制造型企業獲得的免費配額随時間遞減,2013年制造型企業可以免費獲得其碳排放配額的80%;2020年免費配額比例已下降至30%。而航空公司将持續獲得全額免費配額。
另外,歐盟也從國際獲得排放配額。
截止2020年6月歐盟獲得的國際排放配額總量(百萬噸) | |||
國别來源 |
配額 |
國别來源 |
配額 |
中國 |
213.31 |
烏克蘭 |
147.69 |
印度 |
20.3 |
俄羅斯 |
32.06 |
烏茲别克斯坦 |
10.17 |
韓國 |
2.93 |
巴西 |
6 |
越南 |
3.71 |
智利 |
3.21 |
墨西哥 |
3.17 |
在此基礎上,歐盟要求必須在2030年之前将非 ETS 的碳排放量比 2005 年壓降 30%。歐盟于2018年通過《關于2021年至2030年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的年度減排條例》為所有成員國設定了到2030年的國家減排目标。以2005年的排放量為基礎,根據不同情況為不同的成員國設置0%至-40%不等的減排目标,對于成員國減排目标設定的重要參考标準是會員國的人均國内生産總值(GDP)。
歐盟成員國2030年ETS以外溫室氣體的減排目标(相較 2005 年的排放水平) | |||
國别 |
減排目标(-) |
國别 |
減排目标(-) |
比利時 |
35% |
立陶宛 |
9% |
保加利亞 |
0% |
盧森堡 |
40% |
捷克 |
14% |
匈牙利 |
7% |
丹麥 |
39% |
馬耳他 |
19% |
德國 |
38% |
荷蘭 |
36% |
愛沙尼亞 |
13% |
奧地利 |
36% |
愛爾蘭 |
30% |
波蘭 |
7% |
希臘 |
16% |
葡萄牙 |
17% |
西班牙 |
26% |
羅馬尼亞 |
2% |
法國 |
37% |
斯洛文尼亞 |
15% |
克羅地亞 |
7% |
斯洛伐克 |
12% |
意大利 |
33% |
芬蘭 |
39% |
塞浦路斯 |
24% |
瑞典 |
40% |
拉脫維亞 |
6% |
此外,歐盟還為國别監管設置了靈活的調整方式。一方面是允許本國碳配額盈餘在年度間繼承,例如 2013-2019 年間歐盟成員國最多可以從上一年繼承5%的排放權盈餘; 另一方面是允許成員國将排放權盈餘(annual emission allocations,簡稱 AEAs)轉讓給其他成員國。
另外,從行業與企業發展的角度考量,碳市場對電力市場價格、鋼鐵水泥化工等工業産品的價格、企業業績表現均會産生影響,歐洲各國的電價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不同類型的企業對于碳交易價格的波動也有截然相反的反應,對于能源密集型企業,碳排放交易價格增加了企業的生産成本,利潤存在因為成本增加而降低的潛在可能;但是企業也會通過較高的價格轉嫁相關成本,從而在整體上保持原有的盈利水平。對于低碳排放的行業,可能存在着獲取高額利潤的潛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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