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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待養狗糾紛

寵物 更新时间:2024-06-18 22:00:00

如何對待養狗糾紛?被遺棄犬傷人,原主人仍需擔責;投喂的流浪犬緻傷也擔責,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如何對待養狗糾紛?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如何對待養狗糾紛(養狗人士請注意)1

如何對待養狗糾紛

被遺棄犬傷人,原主人仍需擔責;投喂的流浪犬緻傷也擔責

近年來,全國城鎮養寵數量和養寵人數均逐年增加,2019年,北京的養寵消費達到123億元。寵物數量的增加,引發了更多因飼養寵物産生的糾紛。9月10日,豐台法院通報了多起案件,提示廣大寵物主人及愛心人士應文明養寵,承擔起飼養動物的危險預防義務,即使是被遺棄寵物或被人長期投喂的流浪寵物緻傷,原主人或投喂人也需擔責。

被遺棄犬傷人 原主人仍需擔責

村民李某散步至同村人何某居住的院落門口附近,被一隻沒有拴繩的狗咬傷右腿。李某認為,該狗原來是由何某喂養,于是将何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8600餘元。

但何某表示,2013年,其曾飼養過該狗幾個月,此後不再喂養,不過該狗仍然常在院子附近活動。他認為,這條狗已成為野狗,不應該由他來承擔賠償責任。

豐台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曾是該狗的飼養人,現該狗仍時常在其院落門口活動。即使何某曾放棄飼養該狗,但在遺棄飼養時未将狗妥善安置,緻使出現傷害他人的事件,何某仍應承擔侵權責任。

豐台法院方莊法庭副庭長李蕊表示,對于遺棄的動物,盡管原主人放棄了對該動物事實上的管理和權利,但鑒于動物自身的危險屬性,基于動物原主人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注意義務以及對受害者的保護,原主任仍應就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長期投喂流浪犬 愛心卻緻傷害

王某和杜某住在同一小區。2016年9月5日晚,王某從該小區14樓4門附近經過,被狗咬傷腿部,花費醫藥費1416.1元。咬傷王某之狗原系流浪狗,事發前的大半年時間裡,杜某及其家人長期喂養此狗,因此該犬長期栖息在14号樓4門單元樓附近。

“即使是好心投喂,投喂人也應當約束流浪狗的潛在風險。”李蕊表示,善意投喂人隻是出于愛心而對流浪動物進行了喂養,并沒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沒有意圖或者實際獲得利益,所以善意投喂人一般不承擔流浪動物緻害的侵權責任。不過,若善意投喂人長期投喂流浪動物,導緻流浪動物在特定範圍内長時間聚集,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關危險的發生,則由此産生的危險影響與被侵權人受損之間存在因果聯系,愛心人士将因自己的不規範長期投喂行為而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咬傷王某的狗确實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養行為不可避免地讓動物産生食物依賴,使得動物長期生活在附近。因此,杜某與該流浪狗之間形成了長期比較固定的喂養事實。杜某作為喂養人,沒有将流浪狗約束控制潛在的風險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機構等,而是任性而為,最終導緻王某被該流浪狗咬傷,因此杜某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養寵需預防危險 主人應審慎管理

在豐台法院審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尚某無證養犬且不栓狗鍊,使同小區業主受驚吓後摔傷。但尚某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的不文明養犬行為,反稱傷者是主動逗狗導緻損害,卻未提供任何證據。

“寵物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即使沒有抓、撓、咬等觸碰行為,但撲、沖、吠等行為也會引起受害人心理恐懼。”李蕊提示,如果受害人因受到驚吓導緻出現損害後果,一般也應視為加害行為發生,且與損害後果間構成因果關系。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飼養人應當承擔飼養動物的危險預防義務。

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考慮到尚某的行為加劇了“狗主人”群體與大衆的對立,影響了社區鄰裡友好關系,故通過司法裁判對不文明、不規範養犬行為予以負面評價,判決尚某賠償傷者合理損失。

李蕊表示,随着寵物逐漸成為重要的“家庭成員”,寵物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從生活衛生環境,逐漸擴展到人身财産權益乃至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在界定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規則時,采取了“誰引發風險誰擔責”“誰受益誰擔責”的理念。這一價值理念在承認人們飼養動物的自由和權利基礎上,要求相關人對所飼養的動物進行審慎的管理,當其未能盡到管理義務或違反法律規定時,需承擔侵權責任,進一步诠釋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一——自由——在社會層面的内涵和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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