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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夫海記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30 03:53:54

汪毅夫海記(汪毅夫在浮冰上起厝)1

汪毅夫(來源:中評社資料圖)

台灣已故學者張炎憲教授的學術生涯和學術著作,被人以“治史起造台灣國”一語概括之。事實上,“治史起造台灣國”好比在浮冰上起厝(閩南語,起造房屋也),是“做不到就是做不到”(陳水扁語)的事,枉費才學和心思。我在《唐山公和唐山媽》一文裡說: 政治偏見導緻學術傾斜,“曆練老成的曆史學家”張炎憲教授,斷言“台灣漢人”沒有“唐山媽”,犯了“過度推論”的幼稚病。今天延續“唐山媽”和“過度推論”的話題。

《清實錄》乾隆四年(1739)九月五日(10.7)記:“閩浙總督郝玉麟奏:查台灣一郡,向為閩之漳、泉,粵之惠、潮,各府民人流寓,開墾貿易,并無攜帶眷口之例。雍正十年,經廣東督臣鄂達條奏,部議準令在台流寓之民,搬取家眷團聚,幷經臣将應搬眷口分别題明,準部議行。定例以來,将及八載,乃善政所在,即有奸民從而滋弊,或捏稱妻媳姓氏,或多報子女詭名,或通同奸棍,領出執照,賄頂渡台,弊且百出。臣以為應請再定一年之限,出示通曉,如有業良民未搬家眷過台者,務于限内搬取,逾限不準給照,若有偷渡,照例治罪。得旨:如所請行,該部知道。”據此可知,在官方的規定裡,雍正十年(1732)始有允許台灣的閩、粵移民搬眷的“定例”,此前“幷無攜帶眷口之例”。那麼,這可以佐證張炎憲教授關于“台灣漢人有‘唐山公’,沒有‘唐山媽’,亦即女性祖先都是台灣本地女子,幷不是唐山來的”之論調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雍正十年(1732)前“幷無攜帶眷口之例”的曆史記載、或者說曆史證言,隻能證明雍正十年(1732)以前,台灣的閩、粵移民“攜帶眷口”有違官方規定(據《清實錄》,雍正五年有谕:“着仍照舊例行”。“舊例,閩、粵人民往台耕種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許攜帶,隻許隻身在台,而全家仍住本籍”),卻不能證明雍正十年(1732)以前沒有違規而“攜帶眷口”的情形發生。我們不可推論過度。須知,在官方對民間某種特定行為作出禁、限的硬性規定以後,該特定行為往往仍會違規發生。近讀《晉江、台灣同名村》(九州出版社2022年3月版),見其書報告:據晉江《西霞蔡姓族譜》,蔡氏十世祖若美于清康熙年間“攜眷渡海入台”;又報告:據《溫陵晉邑石龜許厝許氏大宗譜》,許氏有“攜帶妻眷遷台”者,“這種情況在清乾隆朝就已存在,是在清政府解除往台人員不許攜帶妻眷的禁令之前偷渡的”。類似例證在閩、台族譜裡尚可枚舉。 至于清雍正十年(1732)解除禁令、允許搬眷以後的情況,更直接打臉“沒有唐山媽”的推之過度之論。

(作者系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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