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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摔跤應該找公司賠付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4 02:18:07

下班途中摔跤應該找公司賠付嗎(臨時工摔倒被拒賠)1

案情:

張某(女,50周歲)在合肥某大學做保潔,2021年9月起張某在學校食堂窗口兼職,每日中午工作兩小時,時薪15元。2021年11月1日中午張某工作過程中因食堂地面濕滑不慎摔倒被送往醫院治療。後張某與食堂承包單位協商賠償事宜,該單位辯稱張某是臨時工,且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連張某提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都拒不賠償,雙方為此發生糾紛。

後張某找到我所葉彭燕律師,葉律師分析後建議張某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以獲得賠償。後張某委托葉律師申請工傷認定,最終張某摔倒受傷成功獲得工傷認定。

律師分析:

1、張某作為“臨時工”,能否與食堂承包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所謂“臨時工”一般指的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日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本案張某每日中午工作兩小時,且以小時計酬,屬于典型的非全日制用工。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故,本案中張某雖然已經在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是仍然可以與食堂承包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同時,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0條,及《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試行辦法》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為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發生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的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本案中食堂承包單位未給張某購買工傷保險,故因由該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2、張某受傷時已經達到退休年齡,能否認定為工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适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複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内、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本案中張某雖然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張某屬于農村戶口,且達到退休年齡後未享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故張某屬于進城務工農民,最終人社局認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啟示:

遇到臨時工受傷事件,用人單位應積極協商處理。否則,一旦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除支付醫療費、停工留薪工資等費用之外,還需要賠償一次性傷殘、一次性醫療及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按最低10級傷殘計算約9萬元餘元),損失更巨大。

下班途中摔跤應該找公司賠付嗎(臨時工摔倒被拒賠)2

作者:葉彭燕

審核:程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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