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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載同事出車禍被索賠110萬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25 04:04:54

一場意外,改變了兩個家庭的命運。

小熊出于好意,邀請同學小賴到家裡吃飯。小熊騎電動車搭載小賴到家,吃完飯後又搭載她一起去上課,孰料路上發生車禍,小賴當場死亡。小賴父母處理完喪事後,随即将小熊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賠65萬餘元。

小熊算不算“好意同乘”?是否該擔責?在賠償時能否據此主張減免責任和賠償?

好意搭載同事出車禍被索賠110萬(騎車搭載同學出車禍)1

發生碰撞的電動車和挖掘機

事件:搭載同學出車禍

家屬索賠65萬元

無論是在學習還是生活上,小熊和小賴都是親密無間的同學和夥伴,她們時常互相傾訴分享花季少女的心事。

今年2月12日中午,小賴的母親不在家,小熊像往常一樣騎電動車将小賴搭載到自己家裡吃飯。吃完中飯,小熊又騎電動車搭載她一起去學校。一路上,她們有說有笑,沒想到一場意外發生了。

13時40分許,當小熊駕駛電動車沿上饒惟義路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至武夷山大道交叉口以西50米路段,向左變向跨越機非隔離白色實線駛出非機動車道進入機動車道時,與其左側呂某駕駛的無号牌輪式挖掘機發生碰撞,導緻小賴當場死亡。

3月4日,上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經濟開發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小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呂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處理完孩子的後事,小賴的父母與呂某達成了和解,但多次與小熊的父母溝通未果,遂于4月初向上饒市廣信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小熊及其父母賠償65.0252萬元。

小熊的父母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曾提出行政複議,但未能改變事故責任認定。正準備提起行政訴訟的夫妻倆,面對巨額索賠感到失望。女兒是好心之舉,事故發生後,心理也承受了巨大的壓力,現在還要面臨巨額索賠,這讓夫妻倆難以接受。

對于一個進城務工的農村家庭來說,熊某家經濟條件并不寬裕。

在法院的努力下,雙方一度達成調解,小熊的父母同意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喪葬費等各項費用30萬元,其中15萬元當場付清,餘下15萬元分三年付清。

因小賴的母親未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法院最終轉入審判程序,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

判決:構成“好意同乘”

減輕被告30%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我國提倡建立和諧社會的環境下,“好意同乘”是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建立和諧人際關系的表現。結合涉案當事人的關系、行駛目的地以及被告小熊騎行的電動車并非營運車輛等因素,被告小熊搭載小賴的行為應當構成“好意同乘”。

法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呂某與被告之間的賠償責任宜按4∶6比例确定,交強險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擔60%賠償責任。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共計923931.5元,故被告小熊及其父母在不考慮其他減輕責任情形下應賠償原告(923931.5元-交強險180000元)×60%=446358.9元。

參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涉案交通事故應當減輕被告小熊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小熊未滿16周歲不得騎行電動車,具有重大過失,“好意同乘”不能減輕責任,但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時已經考量過該因素,不應重複評價。且小賴明知被告小熊未滿16周歲,仍乘坐其駕駛的電動車,本身也具有一定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以及确系“好意同乘”之情形,應當适當減輕被告小熊對搭乘人小賴的賠償責任,酌情認定該減輕比例為30%。

6月30日,廣信區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12451.23元。

法官:“好意同乘”适用過錯責任

民法典施行前,對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責任,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以公平責任原則為補充,同時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2017年6月9日早上,廣昌人魏某駕駛登記在甘某名下的小車去縣城買菜。徐某主動聯系她,要搭車去上班。小車行駛過程中,因避讓一輛橫穿道路的二輪摩托車引發車禍,魏某、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傷。經鑒定,徐某脊柱損傷,傷殘等級為十級。

事故發生後,魏某、甘某共支付徐某醫療費29017.73元。此後,徐某到廣昌縣法院提出起訴,請求判令魏某、甘某賠償148928.49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起交通事故中,魏某在采取避讓方式時存在不當行為,應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徐某搭乘魏某的車上班,屬于無償搭乘,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公平原則的規定,徐某是受益人,可适當減輕魏某20%的民事賠償責任。甘某作為車輛登記車主及所有人,在本次事故中并無相關證據證明其存在過錯,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依法判令魏某還須賠償徐某75976.05元。

魏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撫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承辦案件的彭法官表示,“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無償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好意同乘”适用過錯責任,即存在違反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過錯,一方面有助于減少駕駛人因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緻“好心辦壞事”結果的發生,另一方面也将情誼行為引導到一個健康運行的軌道上來,推動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愛。根據民法典規定,“好意同乘”造成責任承擔問題,應當減輕供乘者的賠償責任,具體減輕比例在個案中由法官根據過錯程度、好意程度、事故情形等不同情況酌定。然而,若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例如酒駕等,則不能以“好意同乘”作為減責事由。

來源: 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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