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意見,與單位無關。
前兩日,我們發表文章《鐵老大尚且不能,再行逼宮,皇明太陽能大概隻能倒閉了!》後,反映不一,雖我們一再強調該文章隻為宣揚“法治”目的,但仍有人對此存有不同意見。
更為重要的是,繼黃鳴事件未及兩天,爆出臨沂市金鳳凰置業有限公司控訴該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某領導導緻1.6億元土地補償款未撥付,直接導緻損失1.7億元,如果說臨沂該房地産公司完全是一、二級聯動模式拿地失敗,沒有依法依規運作房地産項目,直接原因或為法律意識淡薄,不值得同情(具體詳見文章《繼黃鳴事件後,房地産一、二級聯動模式又起波瀾!》);而黃鳴土地補償糾紛事件,我們則表示理解,事業理想可能影響土地補償“太陽城”事實,“被迫”走上一、二級聯動模式,不能有效防範土地公開出讓“強拍”風險;實體經濟,國家根本,鑒于此,草拟本文,目的僅為題目所述。
如前所述,2004年8.31土地公開出讓招、拍、挂大限後,前有國土部規章規定的,後有地方政府吃到甜頭,地方财政已被地王維持的好看多了,如黃鳴申訴之“強拍”,主張取消土地招、拍、挂,難度幾乎不可能。明面上看似補土地手續“懶政,”實則關系德州當地政府“财政大計”,在此種思路上僵持,雙方矛盾幾乎已不可調和,所謂“皇明太陽能大概隻能倒閉了”即由此而來!
既然土地“強拍”勢必可行,那對于黃鳴而言,合法又能可行、成功自救的方法呢?我們的意見就是:把之前“太陽城”建設投資返還(不限于數額及比例,以自救彌補黃鳴資金缺口為目的)與(德州)土地二級市場公開出讓收入(分成)聯系起來。
我們之前就論述過,土地一級開發市場“法律層面”無明确規定,隻有各地地方财政不同,經濟決定上層建築,各地關于土地一級開發規定(規章)亦不同。需要強調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行政法規才稱為法律,地方政府隻為規章,而隻有違反法律特别是效力性規範後,行為才無效。特别重要的是,對于司法實踐而言,如海南省政府文件支持土地出讓分享收益,為甚者,貴州中天城投,開發極多房地産項目,多為如此分成做法;特别提醒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均未規定二級土地市場分成無效,特别強調四川,規定不能分成,但也隻為省府規章。至于最高院,遍查案例及資料,未發現否定性無效意見。更重要的是,最高院判定的于洪管委會與順豐公司土地出讓款糾紛案對此土地出讓分成行為也表示認可。故如上:太陽城”建設投資返還與補償土地二級市場公開出讓價格關聯(分成),完全合法,再以彌補黃鳴資金缺口,救助實體經濟為目的,更是合理。
在此強調,德州政府需最大誠意方能促成此建議可行,要知道一般提前約定:一級開發市場返還金額及比例等,否則,一級土地開發市場投資建設完成才談條件,視為從當地政府财政分“肉”吃,必須清晰,難度極大。
況且,我們之前,一再強調“法治”,即使以上土地補償建議獲得當地政府同意,也必須将資金償還計劃經當地人大同意,賦予其有效效力,因在2006年12月,國辦發【2006】100号文已明确土地出讓收支兩條線了,不然當地政府即使同意土地補償,未列入人大審議,也有違規嫌疑,避免“新人不理舊政”,無任何約束了。
此僅為基于法治目的,個人建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