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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把房子贈與兒子,現在有權利要回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19 06:10:00

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書

把房屋贈與女兒

女兒成年後,卻拖延辦理房屋變更

……

房子到底該歸誰?

往下看,民法典這樣規定↓

未履行離婚協議

拖延辦理房屋變更登記

陳某(男)與方某(女)于1990年登記結婚,并于1992年育有一女小佳(化名)。2004年1月,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并離婚,二人約定:陳某名下房屋歸女兒小佳所有。

離婚把房子贈與兒子,現在有權利要回嗎(離婚時約定将房子贈與女兒)1

女兒小佳成年後多次催促父親陳某完成對涉案房屋的變更登記,但陳某一直拖延未予辦理。母親方某遂向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将房屋過戶給小佳。陳某辯稱:涉案房屋并未交付,贈與關系并未成立,其可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對小佳的贈與。

法院:陳某需将房屋過戶給女兒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雙方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财産分割等達成一緻意見而簽訂了離婚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陳某并未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就财産分割問題提出變更或撤銷的請求,且陳某舉出的證據也不能證實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形。

其次,離婚協議是雙方處理離婚、子女撫養、夫妻财産分割等問題的整體協議,且涉及人身關系,區别于單純的财産協議,因此,雙方均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關于撤銷贈與的規定要求撤銷贈與。

綜上,離婚協議是當事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陳某主張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房屋贈與的條款,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某将其名下的房屋過戶到小佳名下,房屋過戶手續所産生的費用由小佳承擔。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欺詐、脅迫情形

财産分割協議不得撤銷

離婚協議的簽訂以雙方達成離婚意願為基礎,離婚協議除了對雙方的财産分割進行約定外,還會涉及債務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議中贈與條款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其他财産的分割等内容互為前提,構成一個整體,是“一攬子”解決方案。

離婚協議雖然名為協議,屬于合同的一種,但婚姻關系本身是一種身份關系,應優先适用婚姻的有關規定。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除非在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财産分割協議不得撤銷。離婚時,男女雙方協議将财産贈與子女是基于雙方原有婚姻關系這一特殊身份關系為基礎,财産分割可能考慮了保護、照顧無過錯一方或者未成年子女利益等因素,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轉自:“CCTV今日說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衆号

來源: 央視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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