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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夫妻有債一起還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26 17:52:49

夫妻一心,其利斷金

夫妻二心,不苦也凄

在現實生活中

夫妻一方借的錢

另一方需要一起償還嗎?

什麼樣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隻能找夫妻一方?

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看一起真實的案例~

什麼是夫妻有債一起還(夫妻共債共簽)1

案情介紹

什麼是夫妻有債一起還(夫妻共債共簽)2

2021年5月,李某因資金需要,向殷某借款5萬元,約定每日利息為500元。在約定的還款日期到期後,殷某多次向兩被告催讨借款,但被拒絕,遂訴至南京溧水法院。

法院審理

被告

呂某辯稱

什麼是夫妻有債一起還(夫妻共債共簽)3

款項是李某借的,其不知情,借款的用途也不清楚,雖然借條寫用于房屋裝修,但近年其家裡并無房屋進行裝修,直至殷某前來要債才知道此事。自2021年6月李某離家出走後,便聯系不上她。殷某稱認識自己,但李某借款時,并沒有找自己協商簽字,也沒有電話告知,所以案涉債務與其無關。

什麼是夫妻有債一起還(夫妻共債共簽)4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殷某與李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借條、轉賬憑證予以證實,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殷某主張的5萬元借款雖發生在李某、呂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隻有李某一人出具借條,且所借金額較大,借條雖載明借款用途為“房屋維修”,但借款是否真實用于“房屋維修”,殷某未舉證證明,故殷某主張涉案借款系李某、呂某夫妻共同債務,呂某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事實依據不足。同時對于超過法律能夠支持範圍内利息也予以駁回

法院判決

被告李某向原告殷某歸還借款5萬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實際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駁回殷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什麼樣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内容,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财産權利息息相關,也影響到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存在諸多審理難點。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對夫妻債務認定标準的規定不夠具體明确;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明确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裁量标準,即“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條款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夫妻惡意逃債的情況,但也有可能導緻配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負擔沉重的債務,尤其對于離婚中和已離婚的夫妻另一方來說,存在不合理性。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修改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标準,強調“共債共簽”及事後追認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合理分配了舉證責任,很好地平衡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的利益保護。《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中吸收了2018年司法解釋的規定,将其從“司法解釋”提高到“法律”的位階,再次明确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的原則,即避免債務擴大化負擔,也進一步加強債權人出借債務時的注意義務和法律意識,更加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更加有利于引導社會行為往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合意舉債或者其中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産經營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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