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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犯罪數額能否超出指控數額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8-09 08:21:15

認定犯罪數額能否超出指控數額?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是典型的結果型複行為犯,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數據”的行為将會直接影響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判斷然而,理論界與實務界對于如何理解“獲取數據”之“獲取”尚存在争議有觀點認為,本罪“獲取”的認定關鍵在于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導緻數據的控制權發生轉移,持本立場者主張認定“非法獲取遊戲賬戶密碼 轉移他人虛拟财産”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另有觀點認為,本罪“獲取”的認定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通過下載、複制、浏覽等方法獲取數據的複制件,持本立場者主張“非法獲取遊戲賬戶密碼 轉移他人虛拟财産”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認定犯罪數額能否超出指控數額?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認定犯罪數額能否超出指控數額(厘清法益準确認定數據犯罪之)1

認定犯罪數額能否超出指控數額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是典型的結果型複行為犯,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數據”的行為将會直接影響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判斷。然而,理論界與實務界對于如何理解“獲取數據”之“獲取”尚存在争議。有觀點認為,本罪“獲取”的認定關鍵在于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導緻數據的控制權發生轉移,持本立場者主張認定“非法獲取遊戲賬戶密碼 轉移他人虛拟财産”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另有觀點認為,本罪“獲取”的認定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通過下載、複制、浏覽等方法獲取數據的複制件,持本立場者主張“非法獲取遊戲賬戶密碼 轉移他人虛拟财産”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均值得商榷,問題在于解釋者沒有能夠自覺地将刑法法益作為構成要件解釋的歸依點,或者沒有能夠正确理解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保護法益。因此,厘清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之“獲取”的關鍵在于明确其保護的法益。“刑法法益既是前置法與刑法對憲法承載價值秩序之社會經驗事實的逐級規範承認的産物,又是前置法和刑法按照憲法比例原則層級展開的規範保護或制裁比例分配的結果。”從而,對刑法條文所保護法益的理解離不開對前置法的分析。根據網絡安全法等前置法可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領域的各種法益之間存在如下層級隸屬關系: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計算機信息系統運行安全>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安全、數據安全等>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保密性、完整與可用性安全等。根據法益理論,隻要能夠确認某項更為具體的法益是适格刑法法益,則較為宏觀的上一級法益便不能成為指導構成要件解釋的直接法益。據此可知,數據的保密性、可用性與完整性才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以及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所保護的具體法益。其中,數據的保密性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所保護的具體法益,數據的可用性以及完整性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所保護的具體法益。

明确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數據保密性後,筆者認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并不關注行為人是否獲取了數據複制件或者獲取了數據控制權,而是關注行為人是否通過下載、複制、浏覽等方式對數據的保密性造成侵犯,隻要行為對數據的保密性造成侵犯便是本罪所評價的“獲取”數據行為。基于此,對“非法獲取遊戲賬戶密碼(為便于讨論,本文僅将遊戲賬戶限于未綁定身份認證信息的賬戶密碼) 轉移他人虛拟财産”的行為之定性應作如下解釋:

首先,應判斷非法獲取遊戲賬戶密碼之行為性質。如果行為人是通過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利用其他技術手段而獲取他人遊戲賬戶密碼,使本應處于保密狀态的遊戲賬戶密碼數據處于被知悉的狀态,此種行為本身便會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其次,應判斷非法轉移他人虛拟财産之行為性質。透視本行為的技術原理可知,在虛拟空間中針對虛拟财産所實施的轉移行為雖會導緻虛拟财産在虛拟空間中的“控制權”發生轉移,但除非是通過直接獲取與修改數據代碼的方式轉移他人虛拟财産,一般情形下轉移這些虛拟财産的行為人根本無法了解或曝光作為虛拟财産技術載體之數據代碼的詳細内容。此時,作為虛拟财産技術載體的數據代碼仍被“保密地”存儲于網絡遊戲服務公司的服務器,隻是與被轉移虛拟财産相對應的數據代碼之存儲狀态與數據代碼内容發生了變化。可見,所謂的非法轉移他人虛拟财産的行為一般是通過侵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款所保護的數據完整性、可用性法益來實現虛拟世界中虛拟财産控制權的轉移,該行為并沒有侵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所保護的法益。因此,作為目的的針對虛拟财産實施的轉移行為應被評價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不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綜上,一旦結合數據的保密性來理解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獲取”,“非法獲取遊戲賬戶密碼 轉移他人虛拟财産”的行為便不應再被不作分割地進行統一判斷,而是應将其分割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利用技術手段獲取遊戲賬戶密碼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屬于手段行為。通過登錄遊戲賬戶密碼轉移他人虛拟财産的行為構成違反國家規定,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屬于目的行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為牽連關系,全案應按照重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進行定罪處罰。總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之“獲取”的解釋應受到本罪保護法益數據保密性的限制,“獲取數據”是指非法改變了數據主體所設定的數據不被知悉狀态,進而使本應處于保密狀态的數據被非法知悉。從而,也不能因非法獲取虛拟财産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中都有“獲取”便不作區分地将非法獲取虛拟财産的行為全部認定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作者單位:東北财經大學法學院)

本文來自【檢察日報·正義網】,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發布及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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