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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被别人使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8 03:19:09

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被别人使用?【問】:申請日之前,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的證據,是否屬于評價專利創造性的現有技術證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被别人使用?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被别人使用(微信朋友圈發布是否屬于專利法上的公開)1

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被别人使用

【問】:申請日之前,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的證據,是否屬于評價專利創造性的現有技術證據?

【答】:一般不屬于,特殊情況例外。

【釋義】:

首先,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可以通過權限設置來限定公開範圍,可以設置對所有人可見或者設置為私密信息,并且微信用戶可以随時更改自己朋友圈圖片的公開方式,可以設置為公開也可以設置為隐私圖片,因此,申請日前該朋友圈圖片的公開狀态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

其次,也不可一概而論,仍然需要結合用戶的個人情況綜合判斷。具體來說,如果從朋友圈公開的内容,并結合用戶的個人信息,能夠明顯看出用戶發布信息的目的是為了銷售或者推廣産品,并且具有明示或者默示希望圈内好友多多轉發的意願,符合産品銷售廣告的性質特征,則可以認為該産品從發布之日起就處于非私密狀态具有高度蓋然性,處于社會公衆能夠獲得的狀态。

【決定摘要】

決定号32288

時間2017-05-10

合議組認為:首先,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可以通過權限設置來限定公開範圍,可以設置對所有人可見或者設置為私密信息,并且微信用戶可以随時更改自己朋友圈圖片的公開方式,可以設置為公開也可以設置為隐私圖片,因而,雖然公證之日(即2016年07月27日)顯示該圖片是對所有人公開的,但是不能确定公證日之前該朋友圈圖片的公開狀态;其次,請求人用作對比設計的信息僅僅有“X月X日”的時間顯示,但沒有顯示明确的發布年份,其前後的信息中也沒有顯示出相應的信息發布年份,請求人主張依據微信朋友圈前後文字信息中記載的“……2015年03月01日起”這樣的信息來推定發布時間,但是微信朋友圈文字信息是由發布者在發布信息時自行編輯的内容,其中記載的時間信息也是發布者自行鍵入的,不具有唯一确定性,證據1中除了該時間之外沒有其它可供确認公開年份的時間記載,因而僅僅依靠前後促銷信息中文字信息所述的時間記載,也不能推定确認用作對比設計的信息的發布時間。

綜上,在沒有其它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證據1的公開性無法确認,不能作為評價涉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1款、第2款的證據使用。證據2至證據4分别對不同的QQ空間的照片進行了公證,專利權人對證據2至4公證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合議組經當庭核實,證據2至4公證書公證步驟清楚,公證處的印章完整清晰,未見明顯瑕疵,合議組對證據2至4的公證書形式真實性予以确認。證據2是2016年07月27日對名稱為“瑪麗安檔口”的QQ空間相冊進行的公證,請求人主張采用公證書最後一頁的照片作為對比設計,點擊該照片顯示其上傳時間為“2015年03月17日”,請求人主張該圖片的上傳時間即是公開時間。合議組認為:騰訊QQ空間相冊可以通過權限設置來限定公開範圍,可以設置對所有人可見或者部分人可見,也可以設置通過密碼訪問,或者為僅自己可見,并且QQ使用者可以随時變更相冊内容的公開權限,因而,雖然公證之日(即2016年07月27日)顯示該相冊是對所有人公開的,但是不能确定公證日之前該QQ空間相冊的公開狀态,也即不能确定該QQ空間相冊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是否處于公開的狀态,在沒有其它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證據2的公開性無法确認,不能作為評價涉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1款、第2款的證據使用。

決定号33245

時間 2017-08-30

微信是騰訊公司開發的一款支持發送語音、視頻、圖片和文字等媒體内容并具有朋友圈、公衆号等社交功能模塊的通訊軟件。該軟件允許用戶通過手機号碼、QQ号碼、掃描二維碼等方式添加好友,經過驗證後可互相通信。用戶可以通過權限設置随時更改朋友圈圖片的公開方式,可以将圖片設置為全部好友可見、部分好友可見或僅自己可見等方式。根據微信朋友圈的這種運行機制可知,本案中,由于不清楚申請日之前微信用戶“南康千度順家具”對于其朋友圈中相關圖片的公開方式的設置情況,因此公證書中的内容無法證明朋友圈所顯示的圖片是對所有好友公開的。即使其内容是對所有好友公開,但由于添加好友是一項需要用戶進行驗證的社會交往活動,因此,也無法據此确認與用戶不具有社交聯系的其他社會公衆能夠查看到該用戶朋友圈的内容。也就是說,根據公證書中的内容,無法确定上述微信朋友圈中的内容處于社會非特定公衆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狀态,因此,其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進而也就不能作為證據評價涉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

決定号35164

時間 2018-03-06

鑒于請求人提交了取得證據2相應内容的公證書,并且兩者的相應内容一緻,故對證據2真實性予以認可;微信是騰訊公司開發的一款支持發送語音、視頻、圖片和文字等媒體内容的通訊軟件。該軟件允許用戶通過手機号碼、QQ号碼、掃描二維碼等方式添加好友,經過驗證後可相互通信。微信朋友圈是騰訊公司在微信的基礎上建立的功能模塊。用戶可以通過權限設置随時更改朋友圈圖片的公開方式,可以将圖片設置為全部好友可見、部分好友可見或僅自己可見等方式。根據微信朋友圈的這種運行機制可知,本案中,由于不清楚證據2所涉及的三位微信用戶對于其朋友圈中相關圖片的公開方式的設置情況,因此,無法确認朋友圈所顯示的圖片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是否對所有好友公開。并且即使是對所有好友公開,由于添加好友是一項需要用戶進行驗證的社會交往活動,因此,也無法據此确認與用戶不具有社交聯系的其他社會公衆能夠查看到該用戶朋友圈的内容。因此,根據證據2及請求人提交的上述公證書的内容無法确定證據2所載朋友圈中的内容處于社會非特定公衆想要得知即可得知的狀态,因此,證據2所載的圖片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不能作為現有技術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

決定号36544

時間2018-07-04

合議組認為,朋友圈發布的信息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理由如下:(1)從朋友圈的功能定位考慮。微信是騰訊公司推出的一款免費社交軟件,廣泛為社會公衆所使用,其中一個功能模塊就是朋友圈,朋友圈是用戶分享和關注朋友們生活點滴的空間,并不是供用戶直接進行公開網絡營銷活動的平台,其交流範圍均限于微信好友之間,隻有雙方互相認證通過互為好友後方能看到對方發布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還設有數量上限。由此可見,從朋友圈的屬性和好友人數的限制兩個方面,可以認定朋友圈本質上是一個限于特定人群進行交流的私人性質的社交平台。對于請求人認為兩個微信号在朋友圈發布的内容多為廣告和通知性質,其發布目的就是讓社會公衆知曉的主張,合議組認為,不管微信用戶在朋友圈發布什麼内容,都脫離不了朋友圈本身的屬性,其在朋友圈發布産品廣告信息,隻能讓好友知曉,而非專利法意義上的公衆所知曉。(2)從朋友圈的權限設定考慮。如上所述,用戶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的公開範圍僅限微信好友,但即便是微信好友,用戶仍然可以通過權限設置進一步限定信息的公開範圍,可以設置對所有好友可見,也可以設置部分好友可見,或者設置為私密信息僅自己可見,而且微信用戶可以随時更改朋友圈信息的公開方式,且沒有修改痕迹可查,即便公證當日可以查看到朋友圈發布的圖片信息,也不能由此确定公證日前朋友圈圖片的公開狀态。綜上,合議組認為,“金金鑄鋁門花羅玲18248561998”和顯示為“飛宇公司,陳13958448756”兩微信号在朋友圈發布的圖片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不能作為涉案專利的現有設計。

決定号38378

時間2018-12-19

對于微信朋友圈,合議組認為,首先,從朋友圈的功能定位考慮,微信朋友圈是騰訊公司推出的微信社交軟件上的一項重要功能,微信用戶可以通過朋友圈發表文字和圖片,也可以将文章或者音樂分享到朋友圈,其交流範圍僅限于微信好友之間,隻有雙方互相認證通過互為好友後方能看到對方發布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還設有數量上限。由此可見,朋友圈本質上是一個限于特定人群進行交流的私人性質的社交平台。其次,從朋友圈的信息發布權限設定機制考慮。如上所述,用戶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的公開範圍僅限微信好友,但即便是微信好友,用戶仍然可以通過權限設置進一步限定信息的公開範圍,可以設置為所有朋友可見、選中的朋友可見、選中的朋友不可見或者僅自己可見四種狀态。就庭上演示來看,微信用戶可以随時更改其在朋友圈信息的公開方式,即公開可改私密,私密也可改公開,且不留修改任何痕迹,因此,即便公證當日可以查看到朋友圈發布的圖片信息,也不能由此确定從圖片發布日到公證日前朋友圈圖片的公開狀态。誠然,近年來随着微信用戶的極大增長以及微信支付功能的普及,為用戶在朋友圈中買賣商品提供了便利,逐漸形成微商群體,其發布的産品銷售信息在一定條件下經過用戶轉發已經逐漸突破了特定的好友範圍,實際上達到了不特定公衆能夠得知的狀态。但即便如此,朋友圈發布的信息是否處于社會公衆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狀态,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不能一概而論,仍然需要結合用戶的個人情況綜合判斷。具體來說,如果從朋友圈公開的内容,并結合用戶的個人信息,能夠明顯看出用戶發布信息的目的是為了銷售或者推廣産品,并且具有明示或者默示希望圈内好友多多轉發的意願,符合産品銷售廣告的性質特征,則可以認為該産品從發布之日起就處于非私密狀态具有高度蓋然性,處于社會公衆能夠獲得的狀态。相反,如果從朋友圈公開的内容看僅屬于信息的圈内展示,沒有公開銷售的行為和意思表示,也沒有明示或者默示的希望圈内好友多多轉發的意願,并且也無法查明其照片發布的初始狀态是公開還是私密的情況下,則不能認為已經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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