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題:企業增資擴股原企業未分配利潤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内容:甲企業股改,注冊一個由原甲企業員工持股的新公司乙,注冊資本60萬,按照1.7元一股,共募集現金102萬全部投入甲公司,甲公司原注冊資本110萬,曆年累計未分配利潤70萬。雙方協議員工持股的乙公司擁有甲公司百分之三十五股權分配稅後利潤。同股同權。股改目的是讓在職員工有歸屬感。并實現公司為員工提供創業平台的核心價值。甲公司原股東AB自創立公司至今從未進行過任何形式的紅利分配。乙公司0.7元共計60萬股即42萬列入企業資本公積。目前當地稅務局指示甲公司原股東AB必須按照70萬繳納個人所得稅百分之二十紅利收入。我們認為這是“企業增資”“股權轉讓”不同性質。原甲公司的AB股東沒有獲得任何現金紅利且反自掏腰包繳納14萬“所得稅”。而預留在公司賬面的70萬未分配利潤在今後任何時候進行紅利分配,全體股東都應該按照實際取得紅利繳納稅收。也就是并沒有逃避國家稅收的計稅基礎。我們問稅務人員可有政策依據,回複是沒有,但有一個股權獎勵和轉贈資本文件可參考。由此,特來貴局咨詢請教。基層企業财務人員水平不高。盼複。萬分感謝!
咨詢人:任某某
咨詢時間:2019-05-24 19:15
回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回複時間:2019-06-05 17:00
廣東稅務12366回複: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複如下:若企業未分配利潤未發生分配或轉增行為,不需要征個人所得稅。因未能清楚您司具體納稅的情況,如仍有疑問,我們建議您可就所咨詢的問題提供相關情況,以便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跟進。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