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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有機物排放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4 17:35:25

固定污染源有機物排放标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标準)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标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标準的全部技術内容為強制性。

本文件由廣東省生态環境廳提出、歸口和組織實施。

本文件起草單位: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張晖、楊威強、趙秀穎、孫西勃、劉志陽、張永波、廖程浩。

本文件經廣東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16日批準。

本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

本文件由廣東省生态環境廳解釋。

1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企業廠區内及邊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監測和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現有工業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産後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注:在國家和我省現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體系中,凡是無行業性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或者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标準控制的污染源,應當執行本文件。國家或我省發布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标準中對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未做規定的,應執行本文件中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本文件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企業廠區内及邊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監測和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現有工業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産後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注:在國家和我省現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體系中,凡是無行業性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或者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标準控制的污染源,應當執行本文件。國家或我省發布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标準中對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未做規定的,應執行本文件中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适用于本文件。

GB37822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标準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态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16758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HJ/T3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38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194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501水質總有機碳的測定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04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3洩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38環境空氣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739環境空氣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1153固定污染源廢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

HJ1154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液相效色譜法

WS/T757—2016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範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者建(構)築物,通過排氣筒或者建築構造(如車間等)向大氣中排放的污染源。

[來源:GB16297—1996,定義3.7,有修改]

3.2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确定的有機化合物。

注: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以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

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來源:GB37822—2019,定義3.1,有修改]

3.3總揮發性有機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

注: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來源:GB37822—2019,定義3.2,有修改]

3.4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态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來源:GB37822—2019,定義3.3]

3.5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來源:GB37822—2019,定義3.4]

3.6密閉 closed/close

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者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态或者作業方式。[來源:GB37822—2019,定義3.5]

3.7密閉空間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将污染物質、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者封閉式建築物。注:該封閉區域或者封閉式建築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

其他開口(孔)部位應當随時保持關閉狀态。

[來源:GB37822—2019,定義3.6]

3.8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

注:本文件中的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産品、含VOCs廢料(渣、液)等術語的含義與VOCs物料相同。[來源:GB37822—2019,定義3.7,有修改]

3.9揮發性有機液體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氣釋放VOCs的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0.3kPa的單一組分有機液體或混合物中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0.3kPa的組分總質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機液體。

[來源:GB37822—2019,定義3.8,有修改]

3.10真實蒸氣壓 true vapor pressure

泡點蒸氣壓

有機液體工作(儲存)溫度下的飽和蒸氣壓(絕對壓力),或者有機混合物液體氣化率為零時的蒸氣壓。

注:在常溫下工作(儲存)的有機液體,其工作(儲存)溫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氣溫最大值計算。

[來源:GB37822—2019,定義3.9,有修改]

3.11浸液式密封 liquid-mounted seal

液體鑲嵌式密封

浮頂的邊緣密封浸入儲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

[來源:GB37822—2019,定義3.10,有修改]

3.12機械式鞋形密封 mechanical shoe seal

通過彈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屬薄闆垂直緊抵于儲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

[來源:GB37822—2019,定義3.11]

3.13雙重密封 double seals

浮頂邊緣與儲罐内壁間設置兩層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稱雙封式密封。下層密封稱為一次密封,上層密封稱為二次密封。

[來源:GB37822—2019,定義3.12]

3.14氣相平衡系統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裝載設施與儲罐之間或者儲罐與儲罐之間設置的氣體連通與平衡系統。

[來源:GB37822—2019,定義3.13]

3.15洩漏檢測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洩漏點的VOCs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後的淨值,以碳的摩爾分數表示。

[來源:GB37822—2019,定義3.14]

3.16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産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者備案的工業企業或者生産設施。

[來源:GB37822—2019,定義3.16]

3.17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者備案的,以及已建成投産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建設項目。

3.18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業或者生産設施的法定邊界。若難以确定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者生産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來源:GB37822—2019,定義3.20]

3.19重點地區 key regions

大氣污染較為嚴重,有進一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肇慶市行政區域。

4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業自标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4年3月1日起,應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

單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項目

最高允許濃度限值

1

2

2

苯系物注1

40

3

NMHC

80

4

TVOC注2,注3

100

注1: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注2: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産工藝過程和有關環境管理要求等,篩選确定計入TVOC的物質。

注3: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标準發布後實施。

4.2 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當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當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當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當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産品規定的除外。

4.3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當與生産工藝設備同步運行,較生産工藝設備做到“先啟後停”。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者檢修時,對應的生産工藝設備應當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後同步投入使用;生産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者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當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4 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當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标準規定執行。

固定污染源有機物排放标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标準)2

固定污染源有機物排放标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标準)3

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中廢氣含氧量可以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标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其他VOCs處理設施,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标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4.5 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者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築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确定。

4.6 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當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以選擇的監控位置隻能對混合後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當執行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

4.7 企業應當建立台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台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1 執行範圍與時間

新建企業自标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4年3月1日起,無組織排放控制應當按照本文件的規定執行。重點地區的企業應符合無組織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5.2 VOCs物料存儲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2.1 通用要求

5.2.1.1 VOCs物料應當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儲罐、儲庫、料倉中。

5.2.1.2 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應當存放于室内,或者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者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态時應當加蓋、封口,保持密閉。

5.2.1.3 VOCs物料儲罐應當密封良好,其中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當符合5.2.2、5.2.3和5.2.4規定。

5.2.1.4 VOCs物料儲庫、料倉應當滿足3.7對密閉空間的要求。

5.2.2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控制要求

5.2.2.1 儲存真實蒸氣壓≥76.6kPa且儲罐容積≥75m3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當采用低壓罐、壓力罐或者其他等效措施。

5.2.2.2 儲存真實蒸氣壓≥27.6kPa但<76.6kPa且儲罐容積≥75m3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采用浮頂罐。對于内浮頂罐,浮頂與罐壁之間應當采用浸液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對于外浮頂罐,浮頂與罐壁之間應當采用雙重密封,且一次密封應當采用浸液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頂罐,排放的廢氣應當收集處理并滿足相關行業排放标準的要求(無行業排放标準的應當滿足本文件4.1的要求),或者處理效率不低于80%;

c)采用氣相平衡系統;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3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特别控制要求

5.2.3.1 儲存真實蒸氣壓≥76.6kPa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當采用低壓罐、壓力罐或者其他等效措施。

5.2.3.2 儲存真實蒸氣壓≥27.6kPa但<76.6kPa且儲罐容積≥75m3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以及儲存真實蒸氣壓≥5.2kPa但<27.6kPa且儲罐容積≥150m3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采用浮頂罐。對于内浮頂罐,浮頂與罐壁之間應當采用浸液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對于外浮頂罐,浮頂與罐壁之間應當采用雙重密封,且第一次密封應當采用浸液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頂罐,排放的廢氣應當收集處理并滿足相關行業排放标準的要求(無行業排放标準的應當滿足本文件4.1的要求),或者處理效率不低于90%;

c)采用氣相平衡系統;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4 儲罐運行維護要求

5.2.4.1 浮頂罐

浮頂罐運行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浮頂罐罐體應當保持完好,不應當有孔洞、縫隙。浮頂邊緣密封不應當有破損;

b)儲罐附件開口(孔),除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它正常活動外,應當密閉;

c)支柱、導向裝置等儲罐附件穿過浮頂時,應當采取密封措施;

d)除儲罐排空作業外,浮頂應當始終漂浮于儲存物料的表面;

e)自動通氣閥在浮頂處于漂浮狀态時應當關閉且密封良好,僅在浮頂處于支撐狀态時開啟;

f)邊緣呼吸閥在浮頂處于漂浮狀态時應當密封良好,并定期檢查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

g)除自動通氣閥、邊緣呼吸閥外,浮頂的外邊緣闆及所有通過浮頂的開孔接管均應當浸入液面下。

5.2.4.2 固定頂罐

固定頂罐運行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固定頂罐罐體應當保持完好,不應當有孔洞、縫隙;

b)儲罐附件開口(孔),除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它正常活動外,應當密閉;

c)定期檢查呼吸閥的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

5.2.4.3 維護與記錄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若不符合5.2.4.1和5.2.4.2規定,應當記錄并在90日内修複或者排空儲罐停止使用。如延遲修複或者排空儲罐,應當将相關方案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确定。

5.3 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3.1 基本要求

5.3.1.1 液态VOCs物料應當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液态VOCs物料時,應當采用密閉容器、罐車。

5.3.1.2 粉狀、粒狀VOCs物料應當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者罐車進行物料轉移。

5.3.1.3 對揮發性有機液體進行裝載時,應當符合5.3.2規定。

5.3.2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

5.3.2.1 裝載方式

揮發性有機液體應當采用底部裝載方式;若采用頂部浸沒式裝載,出料管口距離槽(罐)底部高度應當小于200mm。

5.3.2.2 裝載控制要求

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27.6kPa且單一裝載設施的年裝載量≥500m3的,裝載過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排放的廢氣應當收集處理并滿足相關行業排放标準的要求(無行業排放标準的應當滿足本文件4.1的要求),或者處理效率不低于80%;

b)排放的廢氣連接至氣相平衡系統。

5.3.2.3 裝載特别控制要求

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27.6kPa且單一裝載設施的年裝載量≥500m3的,以及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5.2kPa但<27.6kPa且單一裝載設施的年裝載量≥2500m3的,裝載過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排放的廢氣應當收集處理并滿足相關行業排放标準的要求(無行業排放标準的應當滿足本文件4.1的要求),或者處理效率不低于90%;

b)排放的廢氣連接至氣相平衡系統。

5.4 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4.1 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産過程

5.4.1.1 物料投加和卸放

物料投加和卸放無組織排放控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液态VOCs物料應當采用密閉管道輸送方式或者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給料方式密閉投加。無法密閉投加的,應當在密閉空間内操作,或者進行局部氣體收集,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b)粉狀、粒狀VOCs物料應當采用氣力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固體投料器等給料方式密閉投加。無法密閉投加的,應當在密閉空間内操作,或者進行局部氣體收集,廢氣應當排至除塵設施、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c)VOCs物料卸(出、放)料過程應當密閉,卸料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5.4.1.2 化學反應

化學反應無組織排放控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反應設備進料置換廢氣、揮發排氣、反應尾氣等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b)在反應期間,反應設備的進料口、出料口、檢修口、攪拌口、觀察孔等開口(孔)在不操作時應當保持密閉。

5.4.1.3 分離精制

分離精制無組織排放控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離心、過濾單元操作應當采用密閉式離心機、壓濾機等設備,離心、過濾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采用密閉設備的,應當在密閉空間内操作,或者進行局部氣體收集,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b)幹燥單元操作應當采用密閉幹燥設備,幹燥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采用密閉設備的,應當在密閉空間内操作,或者進行局部氣體收集,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c)吸收、洗滌、蒸餾/精餾、萃取、結晶等單元操作排放的廢氣,冷凝單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氣,吸附單元操作的脫附尾氣等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d)分離精制後的VOCs母液應當密閉收集,母液儲槽(罐)産生的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5.4.1.4 真空系統

真空系統應當采用幹式真空泵,真空排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若使用液環(水環)真空泵、水(水蒸汽)噴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質的循環槽(罐)應當密閉,真空排氣、循環槽(罐)排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5.4.1.5 配料加工和含VOCs産品的包裝

VOCs物料混合、攪拌、研磨、造粒、切片、壓塊等配料加工過程,以及含VOCs産品的包裝(灌裝、分裝)過程應當采用密閉設備或者在密閉空間内操作,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5.4.2 含VOCs産品的使用過程

5.4.2.1 VOCs質量占比≥10%的含VOCs産品,其使用過程應當采用密閉設備或者在密閉空間内操作,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含VOCs産品的使用過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業:

a)調配(混合、攪拌等);

b)塗裝(噴塗、浸塗、淋塗、輥塗、刷塗、塗布等);

c)印刷(平闆、凸版、凹版、孔版等);

d)粘結(塗膠、熱壓、複合、貼合等);

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

f)幹燥(烘幹、風幹、晾幹等);

g)清洗(浸洗、噴洗、淋洗、沖洗、擦洗等)。

5.4.2.2 有機聚合物産品用于制品生産的過程,在混合/混煉、塑煉/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擠出、注射、壓制、壓延、發泡、紡絲等)等作業中應當采用密閉設備或者在密閉空間内操作,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5.4.3 其他要求

5.4.3.1 企業應當建立台帳,記錄含VOCs原輔材料和含VOCs産品的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帳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4.3.2 通風生産設備、操作工位、車間廠房等應當在符合安全生産、職業衛生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行業作業規程與标準、工業建築及潔淨廠房通風設計規範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風量。

5.4.3.3 載有VOCs物料的設備及其管道在開停工(車)、檢維修和清洗時,應當在退料階段将殘存物料退淨,并用密閉容器盛裝,退料過程廢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清洗及吹掃過程排氣應當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5.4.3.4 工藝過程産生的VOCs廢料(渣、液)應當按5.2、5.3的要求進行儲存、轉移和輸送。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應當加蓋密閉。

5.5 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洩漏控制要求

5.5.1 管控範圍

企業中載有氣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2000個,應當開展洩漏檢測與修複工作。設備與管線組件包括:

a)泵;

b)壓縮機;

c)攪拌器(機);

d)閥門;

e)開口閥或者開口管線;

f)法蘭及其他連接件;

g)洩壓設備;

h)取樣連接系統;

i)其他密封設備。

5.5.2 洩漏認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認定發生了洩漏:

a)密封點存在滲液、滴液等可見的洩漏現象;

b)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的VOCs洩漏檢測值超過表2規定的VOCs洩漏認定濃度。

表2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的VOCs洩漏認定濃度

單位:μmol/mol

适用對象

洩漏認定濃度

氣态VOCs物料

500

液态VOCs物料

揮發性有機液體

500

其他

100

5.5.3 洩漏檢測

5.5.3.1 企業應當按下列頻次對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進行VOCs洩漏檢測:

a)對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每周進行目視觀察,檢查其密封處是否出現可見洩漏現象;

b)泵、壓縮機、攪拌器(機)、閥門、開口閥或者開口管線、洩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至少每6個月檢測一次;

c)法蘭及其他連接件、其他密封設備至少每12個月檢測一次;

d)除揮發性有機液體以外,在工藝條件下呈液态的VOCs物料,接觸或者流經的密封點,若同一密封點連續三個周期檢測無洩漏情況,則檢測周期可以延長一倍。在後續檢測中,該密封點一旦檢測出現洩漏情況,則檢測頻次按原規定執行;

e)對于直接排放的洩壓設備,在非洩壓狀态下進行洩漏檢測。直接排放的洩壓設備洩壓後,應當在洩壓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内,對洩壓設備進行洩漏檢測;

f)設備與管線組件初次啟用或者檢維修後,應當在90日内進行洩漏檢測。

5.5.3.2 設備與管線組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免于洩漏檢測:

a)正常工作狀态,系統處于負壓狀态(低于環境壓力5kPa以上);

b)僅在開停工、故障、應急響應或者臨時投用期間接觸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且一年接觸時間不超過15日;

c)采用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紋管泵、密封隔離液所受壓力高于工藝壓力的雙端面機械密封泵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泵;

d)采用屏蔽壓縮機、磁力壓縮機、隔膜壓縮機、密封隔離液所受壓力高于工藝壓力的雙端面機械密封壓縮機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壓縮機;

e)采用屏蔽攪拌機、磁力攪拌機、密封隔離液所受壓力高于工藝壓力的雙端面機械密封攪拌機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攪拌機;

f)采用屏蔽閥、隔膜閥、波紋管閥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閥,以及上遊配有爆破片的洩壓閥;

g)配備密封失效檢測和報警系統的設備與管線組件;

h)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者埋于地下以及管道保溫等原因無法測量的設備與管線組件;

i)安裝了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可以捕集、輸送洩漏的VOCs至處理設施;

j)采取了其他等效措施。

5.5.4 洩漏源修複

5.5.4.1當檢測到洩漏時,對洩漏源應當予以标識并及時修複。發現洩漏之日起5日内應當進行首次修複,除5.5.4.2規定外,應當在發現洩漏之日起15日内進行實質性維修并完成修複。首次修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擰緊填料螺栓或者螺母、加注潤滑油、在設計壓力和溫度下密封沖洗。

5.5.4.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可以延遲修複:

a)在不關閉工藝單元的條件下,在15日内進行維修技術上不可行;

b)維修存在安全風險;

c)維修引發的VOCs排放量大于洩漏點延遲修複産生的排放量;

d)3次以上(含3次)實質性維修後檢測仍存在洩漏的。

企業應當将延遲修複方案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于下次停車(工)檢修期間完成修複。符合延遲修複條件的密封點在延遲修複期間應當依據5.5.3.1 規定的檢測頻次進行定期檢測。

洩漏檢測應當建立台賬,記錄檢測時間、檢測儀器讀數、修複時間、采取的修複措施、修複後檢測儀器讀數等。台帳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5.6 其他要求

5.5.6.1 在工藝和安全許可的條件下,洩壓設備洩放的氣體應當接入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5.5.6.2 開口閥或者開口管線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a)配備合适尺寸的盲法蘭、蓋子、塞子或者二次閥;

b)采用二次閥,應當在關閉二次閥之前關閉管線上遊的閥門。

5.5.6.3 氣态VOCs物料和揮發性有機液體取樣連接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采用在線取樣分析系統;

b)采用密閉回路式取樣連接系統;

c)取樣連接系統接入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d)采用密閉容器盛裝,并記錄樣品回收量。

5.6 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6.1 廢水液面控制要求

5.6.1.1 廢水集輸系統

對于工藝過程排放的含VOCs廢水,集輸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采用密閉管道輸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b)采用溝渠輸送,若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200µmol/mol,應當加蓋密閉,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5.6.1.2 廢水儲存、處理設施

含VOCs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200µmol/mol,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采用浮動頂蓋;

b)采用固定頂蓋,收集廢氣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c)其他等效措施。

5.6.2 廢水液面特别控制要求

5.6.2.1 廢水集輸系統

對于工藝過程排放的含VOCs廢水,集輸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采用密閉管道輸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b)采用溝渠輸送,若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100µmol/mol,應當加蓋密閉,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5.6.2.2 廢水儲存、處理設施

含VOCs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100µmol/mol,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采用浮動頂蓋;

b)采用固定頂蓋,收集廢氣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c)其他等效措施。

5.6.3 循環冷卻水系統要求

對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每6個月對流經換熱器進口和出口的循環冷卻水中的總有機碳(TOC)濃度進行檢測,若出口濃度大于進口濃度10%,則認定發生了洩漏,應當按5.5.4、5.5.5規定進行洩漏源修複與記錄。

5.7 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

5.7.1 基本要求

針對VOCs無組織排放設置的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當滿足本節要求。

5.7.2 廢氣收集系統要求

5.7.2.1 企業應當考慮生産工藝、操作方式、廢氣性質、處理方法等因素,對VOCs廢氣進行分類收集。

5.7.2.2 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集氣罩)的設置應當符合GB/T16758的規定。采用外部排風罩的,應當按GB/T16758、WS/T757—2016規定的方法測量控制風速,測量點應當選取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應當低于0.3m/s(行業相關規範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5.7.2.3 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當密閉。廢氣收集系統應當在負壓下運行,若處于正壓狀态,應當對輸送管道組件的密封點進行洩漏檢測,洩漏檢測值不應當超過500μmol/mol,亦不應當有感官可察覺排放。洩漏檢測頻次、修複與記錄的要求按5.5規定執行。

6 企業廠區内及邊界污染控制要求

6.1 新建企業自标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4年3月1日起,執行下列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6.2 企業廠區内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應當執行表3規定的限值。

表3廠區内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單位:mg/m3

污染物項目

排放限值

限值含義

無組織排放監控位置

NMHC

6

監控點處1小時平均濃度值

在廠房外設置監控點

20

監控點處任意一次濃度值

6.3 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應當執行表4規定的限值。

表4企業邊界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單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項目

最高允許濃度限值

1

0.1

2

甲醛

0.1

3

丙烯醛

0.1

4

丙烯腈

0.1

5

硝基苯類

0.01

7 污染物監測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對企業排放的廢氣采樣,應當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當在處理設施後監控。

7.1.2 對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原則上不應當低于設計工況的75%。對于監督性監測,不受工況和生産負荷限制。

7.2 有組織排放監測要求

7.2.1 企業應當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台,按照排污口規範化要求設置排污口标志。

7.2.2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16157、HJ732、HJ/T373、HJ/T397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3 無組織排放監測要求

7.3.1 對于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設施以及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的VOCs排放,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GB/T16157、HJ/T397、HJ732和HJ38的規定執行。對于儲罐呼吸排氣等排放強度周期性波動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監測時段應當涵蓋其排放強度大的時段。

7.3.2 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洩漏、敞開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HJ733的規定執行,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者丙烷為校準氣體)。對于循環冷卻水中總有機碳(TOC),測定方法按HJ501的規定執行。

7.3.3 對廠區内VOCs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測時,在廠房門窗或者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

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牆),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7.3.4 廠區内NMHC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的監測采用HJ604規定的方法,以連續1小時采樣獲取平均值,或者在1小時内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平均值。廠區内NMHC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按便攜式監測儀器相關規定執行。

7.3.5 企業邊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按HJ/T55、HJ194的規定執行。

7.4 污染物監測方法

7.4.1 揮發性有機物分析測定應當按照表5規定的方法執行。

表5揮發性有機物測定方法标準

序号

項目

标準名稱

标準号

1

苯、苯系物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58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644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定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3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

2

NMHC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38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604

3

TOC

水質總有機碳的測定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501

表5揮發性有機物測定方法标準(續)

序号

項目

标準名稱

标準号

4

甲醛

固定污染源廢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

HJ1153

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

HJ1154

5

丙烯醛

固定污染源廢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

HJ1153

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

HJ1154

6

丙烯腈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37

7

硝基苯類

環境空氣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738

環境空氣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39

7.4.2 本文件實施後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标準,如适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适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8 實施與監督

8.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生态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8.2 企業是實施排放标準的責任主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 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标。

8.4 對于廠區内無組織排放監測,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或者任意一次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标。

8.5 對于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監測,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标。

全文完

根據網絡整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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