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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騙主動寫了離職書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2 18:51:30

被公司騙主動寫了離職書?最近,此前在遼甯省大連市一家軟件開發企業工作的彭晨宇感到很郁悶原本是主動辭職的他,卻因為套用網上有漏洞的辭職報告模闆,無奈支付了前“東家”一筆經濟賠償金,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被公司騙主動寫了離職書?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被公司騙主動寫了離職書(離職報告多寫了幾個字)1

被公司騙主動寫了離職書

最近,此前在遼甯省大連市一家軟件開發企業工作的彭晨宇感到很郁悶。原本是主動辭職的他,卻因為套用網上有漏洞的辭職報告模闆,無奈支付了前“東家”一筆經濟賠償金。

現實中,勞動者在離職時因為離職文書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争議的情況不在少數。看似“差不多”的文書内容,在勞動者維權時卻會帶來“差很多”的結果。

律師提醒,勞動者離職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适的離職文書,學會“堵漏避坑”,寫清離職原因和補償金額等内容,慎用“申請”“批示”“請求”等詞語,對于格式條款,要敢于提出疑問,謹慎簽字。

離職報告多寫3個字

賠了公司2.9萬元

2021年3月,彭晨宇因企業5年未漲工資決定離職。他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了紙質辭職報告,報告是他根據網上下載的模闆改寫的,文末有“請批示”字樣。

2021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辦公用品離開企業。讓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傳票:企業狀告他曠工,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

經審理,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彭晨宇提交的辭職報告上有“請批示”字樣,屬于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在雙方未協商一緻的情況下,彭晨宇的行為屬于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無獨有偶,2020年7月,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還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一家高新企業的員工王慶珂因企業未繳納社保,且拖欠兩個月工資6400元,向企業提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原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等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經濟補償。

然而,由于王慶珂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從網上下載的模闆,其中并未寫明離職具體原因。最終,在法庭調解下,王慶珂隻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資6400元。

企業以“統一模闆”為名

埋“坑”“套路”勞動者

“看上去‘差不多’的模闆内容,在勞動者維權時卻會帶來‘差很多’的結果。”上海段和段(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宇平介紹說,在她接手的勞動糾紛案件中,除了員工自己套用辭職模闆“吃啞巴虧”的情況,用人單位以“統一模闆”之名“忽悠”勞動者的情況也不鮮見。

沈陽一家汽車零配件企業的材料員趙曉姝就是這樣“中招”的。

離職時,企業以快速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由要求她在“離職申請書”上簽字,并表示,這是公司的統一模闆,都是格式條款。勞動仲裁時,“離職申請書”中“雙方再無其他争議”一句卻成為關鍵證據,導緻仲裁庭沒有支持她關于補發加班費的申請。

仲裁庭表示,趙曉姝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證據表明她被公司脅迫,故簽字同意無其他争議就不能再申請補償。

因為公司的“套路”,職工李麗也沒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仲裁庭上,用人單位拿出她簽過字的“離職申請單”時,她才發現在離職原因選項中,自己勾選的是“個人原因”。因此,仲裁庭認定李麗是主動辭職。

“‘公司原因’選項後面的括号内寫着‘公司拖欠薪水或未繳納社保’。”李麗告訴記者,她當時覺得,辭職是因為對調崗不滿,而非欠薪或未繳社保,所以就沒有勾選“公司原因”。

在相關案件審理中,沈陽一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鄭虹也向記者證實,出現這種公司離職文書統一使用模闆,與事實不符的情況,法官隻能根據證據判決,“白紙黑字的文書最有說服力,員工要對自己簽過字的文書負責。”

離職文書無統一模闆

勞動者應學會“堵漏避坑”

辭職報告、辭職申請書、離職通知書、離職協議……記者檢索發現,網上關于離職文書的模闆,名稱五花八門,内容要素也不盡相同。

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梁照強介紹說,勞動者離職一般分為3種情況:一種是主動離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另一種是協商一緻離職;還有一種是被迫離職。

“不同公司對離職文書的要求不盡相同,并沒有統一模闆之說,網上的離職文書模闆缺乏權威性和針對性。”他解釋說,通常勞動者主動離職,應提交“辭職(離職)通知書”,原因勾選“個人原因”,企業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協商一緻離職,應提交“離職(辭職)協議書”,文中應寫明離職時間,補償形式及金額;而被迫離職應提交“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寫明被迫離職原因及索要補償金額,比如未及時繳納社保、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作為後續維權的證據。

鄭虹認為,企業應承擔起風險提示的責任,主動告知勞動者對離職文書的要求,避免事後出現糾紛。另外,勞動監察部門應加強監管,對于刻意“套路”員工的問題企業予以處罰。

孟宇平建議,勞動者辭職時認真對待離職文書,學會“堵漏避坑”,特别是要寫清離職原因和補償金額等内容,慎用“申請”“批示”“請求”等詞語,對于不确定的條款,要敢于提出疑問。如果被迫套用模闆或接受格式條款,可以在備注中說明情況,并複印留下證據。無法鑒别離職文書是否有“坑”,不要立刻簽字,可向工會、人社部門的法律專家或律師求助。

孟宇平還提醒勞動者重視“離職證明”的辦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離職證明是社保轉接和勞動者入職新公司的必備證明。”孟宇平解釋說。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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