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有一網友在後台私信我說,她的父母最近立了一份遺囑,将全部遺産準備都給了弟弟,而她和妹妹作為嫁出去的女兒,隻是提到了宅基地如果碰上拆遷超過100萬才能參與分配。她覺得很委屈,因為她跟妹妹雖然是嫁在外地,但是逢年過節都必到父母家,之前父母生病都是請假在醫院幫忙照顧,她覺得這遺囑非常不公平,她想問,嫁出去的女兒還能繼承父母的财産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當今社會,早就不存在“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生存土壤啦。對于從父母那邊的财産繼承這塊,當然也是男女平等的,不存在嫁出去的女兒無權繼承父母的财産這個說法的。但是對于咨詢人的這種情況,我們不能簡單就得出結論—她作為女兒有權繼承,因為這是她父母所立的遺囑,她父母是打算将财産都留給兒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一、繼承的分類
繼承主要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二者之間有個先後順序,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則對遺囑進行審查,如果合法有效,則按照遺囑繼承進行,就沒有法定繼承什麼事情了。如果遺囑無效或者沒有立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來進行遺産的分配。
二、遺囑繼承如何驗證合法有效
遺囑在我們的民法典裡面的形式有6種,分别是自書遺囑、打印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每種的要求各異,限于篇幅,可以查看我8月8日發表的“如何自己寫一份遺囑”文章,裡面有詳細介紹。如果未按照要求立的遺囑,則可能是無效的,隻能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三、法定遺囑的順序
法定繼承按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第二順序繼承人無繼承權)。所以,當父母去世以後,按照法定繼承時,女兒是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至于份額。根據《民法典》第1130條,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份額均等,但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不同的份額。
同時,如果繼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時,應當予以照顧。如果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但并不必然。但是如果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是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 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兄弟姐妹。
所以總結如下:如果父母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則按照遺囑裡面的内容進行遺産的分配,如果沒有留合法有效的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這時候男女平等,女兒一樣享有繼承權,可以按照份額繼承父母的财産。
回到我們的咨詢人,她父母的遺囑裡提到宅基地拆遷超過100萬才能分給她們,要知道宅基地是不能作為遺産進行處分的,所以該條是無效的,因此宅基地的房子隻能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咨詢人和妹妹是可以以法定繼承有份為由對其弟弟提起繼承糾紛訴訟的。當然一定要考慮清楚,如果能妥善處理就沒有必要走上司法程序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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