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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事故主次責任保險怎麼賠付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01 11:35:14

機動車事故主次責任保險怎麼賠付(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非保險)1

引言

一直以來,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因其費用低、審核寬松一直深受廣大車主的青睐,又因為它有着高度類似于商業保險的投保流程和條款,人們往往将其與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相混淆。近年來,車輛安全統籌公司訴訟糾紛不斷,有的因無力支付賠償款紛紛發布停止經營的公告,宣布此後産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更有甚者涉嫌非法經營,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購買“保險”的車主們嘩然,怎麼交了“保費”,反而沒了保障呢?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到底是不是保險呢?我們來看下面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1年,劉某駕駛重型貨車經過某路段時,車上裝載的石頭掉落,導緻後方的小型客車與石頭發生碰撞,造成小型客車車輛受損。該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調查,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小型客車車主無責任。劉某為重型貨車的實際車主,車輛挂靠在運輸公司名下,在平安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在中順服務公司購買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責任限額為100萬(含不計免賠),且該次事故發生在統籌期限内。小型客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事發後,太平洋保險公司向小型客車車主賠償車輛損失4.5萬元,并受讓了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太平洋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運輸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中順服務公司共同賠償太平洋保險公司已向小型客車車主支付的賠償款4.5萬元。庭審中,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向太平洋保險公司支付了2000元賠償款,太平洋保險公司撤回了對平安保險公司的訴訟。

三、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駕駛的重型貨車在中順服務公司投保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事故發生在統籌期間内,故太平洋保險墊付的賠償款4.3萬元應由中順服務公司在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限額内予以賠償,劉某及運輸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生效後,太平洋保險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法院認為,中順服務公司并非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劉某和中順服務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合同亦不是機動車商業保險。因此,本案不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關于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機動車侵權人賠償的規定。太平洋保險直接向侵權方追償有事實、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劉某和運輸公司抗辯稱應由中順服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劉某一方可依據與中順服務公司之間的統籌合同另行向中順服務公司主張權利。

再審法院改判:撤銷原審判決;劉某給付太平洋保險賠償款4.3萬元,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太平洋保險對中順服務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案例評析

1、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合同非保險合同

車輛安全統籌公司不是保險公司,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不是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公司的設立也有嚴格的程序及門檻。保險業務由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XX統籌”、“XX互助”、“XX聯盟”及本案中的“中順服務公司”,均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也不具備保險業務經營資質,劉某與中順服務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單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保險合同範疇。劉某與中順服務公司之間系一般合同關系,而非保險合同關系。

2、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在交強險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責任險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也就是說,發生交通事故屬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賠償順序為交強險-商業險-侵權人,保險極大程度上為侵權人轉嫁了風險,侵權人僅在無保險可用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一方與中順服務公司簽訂的不是保險合同,不适用上述法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劉某與運輸公司應對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判決明确劉某可以依據合同向中順服務公司主張權利,但此類安全統籌公司在訴訟中缺席率高、執行困難,想要得到賠償又談何容易。

3、增強防範意識,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車輛保險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進行風險提示: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業務并非保險業務,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未依法取得保險業務許可,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是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對象。此類公司出現撤銷、破産等重大危機時,隻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等法律法規承擔責任,可能給消費者帶來損失,隐含較大的風險。請廣大消費者全面客觀認識購買機動車安全統籌的風險,如有保險需求,應向具有合法經營車險業務資格的保險機構投保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保險。

機動車事故主次責任保險怎麼賠付(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非保險)2

結語

目前,各地法院對安全統籌公司在上述案件中的責任承擔問題觀點不一,但在統籌合同的性質認定上,各法院均認為其為普通合同并非商業保險合同,不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若實際侵權人及運輸公司購買了機動車安全統籌,而未投保商業保險,将會面臨承擔交強險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風險。建議廣大消費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慎購買機動車安全統籌。

本文作者:山東文康(臨沂)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思雨

注:本文僅為分享交流目的,不代表文康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建議或決策依據。如您需要法律專業分析,請與本文律師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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