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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調整交滞納金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9 05:42:52

稅收滞納金向誰征收呢?向扣繳義務人,還是納稅人?呂飛律師回答: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分3種情形。[靈光一閃][靈光一閃]

1、向納稅人追征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追征稅款,理由:稅收征管法第32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稅收征管法第63條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滞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9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以上3個法律條文,對扣繳義務人征收滞納金,必須是扣繳義務人已經扣了稅款,但是沒有解繳稅款,已扣稅款但沒代繳,才征收滞納金,如果直接沒有代扣也沒有代繳,稅款不在扣繳義務人的控制之下,扣繳義務人不存在占有國家稅款的情形,不能向扣繳義務人征收滞納金,隻能罰款(0.5倍到3倍),并責成扣繳義務人補代扣代繳稅款。

2、向扣繳義務人追征稅款,不向納稅人追征稅款,理由,如果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了納稅人的稅款,但是沒有按期繳納,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3條的規定,要向扣繳義務人征收滞納金,因為稅款在扣繳義務人的控制之下,并沒有轉移給納稅人,納稅人沒有主觀上的過錯,不應當對納稅人征收滞納金,但是扣繳義務人在已經控制稅款的情況下,還隐瞞不報稅,本質上就是偷稅,既然是偷稅,理所當然要征收滞納金。稅務機關責成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

3、不能向扣繳義務人追征稅款,也不能向納稅人追征稅款,理由:稅收征管法第52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稅款、滞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這種情況雖然少,但是也客觀存在,比如,稅務機關沒有證據納稅人存在過錯,沒有拒絕代扣代繳稅款,沒有計算錯誤,沒有偷稅的故意,沒有過錯,不宜對納稅人征收滞納金(比如,房屋,股權,有形動産拍賣價格被稅務局納稅調增,由于走的是拍賣程序,購買人,扣繳義務人沒過錯,出賣人,納稅人也沒過錯,補稅可以,但滞納金不可以,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3号,廣州德發房産建設有限公司與廣東省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再審行政判決書,拍賣價格不是買賣雙方能控制的,雙方也沒有與拍賣機構串通,考慮到納稅人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扣繳義務人沒有實際控制稅款,不存在滞納金,納稅義務人,沒有過錯,也不存在滞納金,滞納金無法征收的原因歸責于稅務機關的原因)。當然如果稅款過了追征期後,稅款都不能征收了,也就存在稅款滞納金的問題了。

納稅調整交滞納金嗎(稅收滞納金向誰征收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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