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體土地預公告的法律效力?這是一起關于征收土地補償的案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征收集體土地預公告的法律效力?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這是一起關于征收土地補償的案例。
案情非常簡單,1997年11月29日,鞍山市千山區大孤山鎮崔家屯村委會與王明占簽訂了《承包果園合同書》,承包果園總面積為柒畝,果樹總株數168株。承包經營期限為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30年)。2018年9月25日,鞍山市鐵東區征收管理局與原告王明占簽訂了一份《附屬物補償協議書》,甲方付給乙方補償款(大寫)貳拾貳萬零伍佰柒拾伍元。但是,王明占要求被告給付土地的動遷費120萬元,于是發生争議。
兩級法院都認為,關于土地補償費用,王明占沒有起訴主體資格,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适用的法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按照這個規定,土地費歸集體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歸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說,土地是村委會的,其他的補償費用已經簽訂了協議,就得按照協議執行。
從本案中,我們學習到,民法典第243條加大了對被征地農民的保護力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費、青苗費、社會保障費(六費)和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一保),都不能少,相比之前的《條例》更加細化和具體,特别是住宅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專門單列,社會保障力度空前加大。
附:
王明占、國網遼甯省電力有限公司鞍山供電公司等物權保護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遼甯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遼03民終3649号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王明占,男,1941年9月11日出生,漢族,住鞍山市鐵東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網遼甯省電力有限公司鞍山供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南勝利路52号。
負責人:任守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博慧,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姝虹,遼甯浩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鞍山市鐵東區大孤山街道辦事處,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大孤山街道。
負責人:侯祖光,該辦事處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曉露,遼甯鋼城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鞍山市鐵東區大孤山街道辦事處崔家屯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大孤山街道崔家屯村430号。
法定代表人:趙明,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光輝,該村委會副主任。
上訴人王明占因與被上訴人國網遼甯省電力有限公司鞍山供電公司(以下簡稱國網鞍山供電公司)、鞍山市鐵東區大孤山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大孤山街道辦事處)、鞍山市鐵東區大孤山街道辦事處崔家屯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崔家屯村委會)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2021)遼0311民初471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明占,被上訴人國網鞍山供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康姝虹、王博慧,大孤山街道辦事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曉露,崔家屯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光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王明占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書,并依法改判;2、請求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3、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适用法律不當,應當依法予以改判。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判決,還沿着舊的法律判決,所以判決不準确。我們村已經動遷一多半,哪家都給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民法典243條也規定給,而且還要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民法典265條、267條規定不得侵占搶掠破壞,私人的财産受法律保護,民法典243條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他們占我20畝140萬元,我連一分錢都沒有得到,一審法院使用的法律錯誤。我沒管電業局要20畝地補償費,要的是樹錢41.5萬元,分界線的證據大梨樹3000元一棵電業局全部割掉,報的是小栗子樹800元一棵,我有大栗子樹,沒有小栗子樹,大樹3000元,小樹1100元。我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一審法院适用法律錯誤,應該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07條、243條、262條、265條、267條,請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拆遷補償合理判決。我是法人代表有戶口和承包地的公正合同為證,我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原告,一個時間占的地,菜欄子一畝地給6萬元,5畝地30多萬,有的比30多萬元還多,修鐵架子占地,給7萬元一畝,我20畝地應該給140萬元,我修三個給22.575萬元,太不合理了。告訴我占我20畝地,實際不是占用20畝地,是三個電線杆空,一共是24000平,相當于37畝地。
被上訴人國網鞍山供電公司辯稱,服從一審判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已經遠遠超出了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被上訴人大孤山街道辦事處辯稱,服從一審判決,本案争議的事實與被上訴人大孤山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關聯。
被上訴人崔家屯村委會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王明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20畝地(用于建三個鐵塔)的合理動遷費120萬元;2、電業局私自鋸我樹的果樹損失415,00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崔家屯村委會向一審法院提起反訴請求:1、要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承包費8820元及利息。2、要求反訴被告返還侵占反訴原告的土地6667平方米。3、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承包果園合同書。4、反訴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鞍山市千山區大孤山鎮崔家屯村委會(現更名為鞍山市鐵東區大孤山街道辦事處崔家屯村民委員會)與王明占于1997年11月29日簽訂了《承包果園合同書》,承包果園總面積為柒畝,果樹總株數168株。承包經營期限為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該合同書經鞍山市舊堡區公證處公證。另查,鞍山市鐵東區征收管理局與原告王明占于2018年9月25日簽訂了一份《附屬物補償協議書》,編号為承05,上載:“甲方:鞍山市鐵東區征收管理局乙方:王明占(21031119410XXXXXXX)為了加快棚戶區改造步伐,完成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甲方對乙方座落在棚改區域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證明的宅基地(自留地)的附屬物實行收購。甲乙雙方就附屬物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甲方根據《鞍山市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對乙方附屬物給予補償。二、乙方的附屬物經甲方登記驗證後,交由甲方處置。三、根據《鞍山市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标準及對附屬物評估結果,甲方付給乙方補償款(大寫)貳拾貳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四、附着物補償核算單(見附表)。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存檔一份。”甲方有鞍山市鐵東區征收管理局加蓋的公章,乙方有原告王明占本人的簽字及捺印。該項補償款已按協議足額發放。
一審法院認為,起訴應當符合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二款:“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之規定,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土地的動遷費120萬元,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及土地補償費屬于集體所有而非原告,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故原告并非該請求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不符合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該院不予審理。關于原告王明占主張果樹的損失補償415,000元一節。審理中原告王明占陳述損失的果樹均在其承包的土地範圍之内,而原告王明占與鞍山市鐵東區征收管理局于2018年9月26日已簽訂了《附屬物補償協議書》,雙方已就附屬物補償事宜達成協議,款項已足額支付,且該項附屬物補償的主體為鞍山市鐵東區征收管理局而并非本案三被告,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賠償其果樹的損失既無事實依據亦無法律依據,故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請,該院不予支持。因反訴原告未向該院繳納反訴費用,故該院不予審理。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明占要求被告賠償果樹損失415,000元的訴訟請求。原告王明占起訴時已預交案件受理費23,125元,原告王明占對征地補償款一節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王明占無需交納該項請求的案件受理費,對于王明占該項請求已交納的費用,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經王明占申請,該院退還王明占15,600元。對果樹損失補償一節的起訴,案件受理費7525元,減半收取3762.5元,由原告王明占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崔家屯村委會與上訴人王明占簽訂的《承包果園合同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關于上訴人主張土地動遷費120萬元的訴訟請求,《承包果園合同書》第九條第2款約定:“承包期間,因國家法律政策有較大調整按有關規定辦理。因國家集體依法征用承包果園,承包方享有自行投資部分經濟補償權,果園所有權部分的補償歸發包方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規定:“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包括:(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王明占主張動遷款的案涉土地系集體所有的土地,且合同明确約定果園所有權部分的補償歸發包方即崔家屯村委會所有,故王明占不是該項訴訟請求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規定認定王明占的該項訴訟請求不符合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王明占主張果樹損失補償415,000元的訴訟請求,因王明占與鞍山市鐵東區征收管理局于2018年9月26日簽訂了《附屬物補償協議書》,雙方已就附屬物補償事宜達成協議,款項已足額支付,三被上訴人并非附屬物補償的主體,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王明占的該項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王明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525元,由上訴人王明占負擔。王明占上訴時預交案件受理費19,335元,本院退還王明占11,8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娟
審判員 周 瑞
審判員 單琬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 趙宮萍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