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網絡
案情簡介:
2011年7月,牛某某跟随其丈夫謝某某、其家婆餘某某因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前去肇事者梁某某家(其院内經營“R”招待所,梁某某與家人也生活于此處)索要賠償。之後,因賠償問題雙方發生激烈争執。幾人對梁某某不停叫罵,餘某某更是厮打梁某某。梁某某見幾人糾纏不休,便報警。民警趕到後,告知三人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三人随即同意去交警隊,不再去鬧事。但當日16時許,三人去交警隊後未找到相關負責人,便又來到梁某某家中,此時的梁某某因怕三人再來鬧事,早已攜家人外出躲避。
三犯罪嫌疑人見梁某某不在家中,便一直在梁家等其歸來。當晚22時許梁某某及其家人仍未回家,謝某某和餘某某便敲擊鍋碗瓢盆制造噪音,不停叫罵,嚴重影響“R”招待所住宿客人及周圍鄰居正常休息。當晚,三犯罪嫌疑人住在梁某某家。三人的行為一直持續到15時許,長達20餘小時。其間,梁某某得知三人一直在其家中不肯離去,便一直不敢歸家,直至2011年7月9日15時許,梁某某再次報警,派出所民警才将謝某某等三人強行帶離梁家。
争議焦點:
牛某某的丈夫謝某某和其家婆餘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沒有任何疑問,全程參與了非法侵入住宅的過程但沒有過激行為的牛某某本人是否構罪?
律師分析:
本案之所以在這點上産生争議,是因為非法侵入住宅罪沒有規定确切的入罪标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僅規定該罪的行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并不是所有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都需入罪。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納入行政處罰的範疇,這一點便意味着,不是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都會觸犯《刑法》,也有一部分非法侵入行為僅屬于治安處罰的範圍。但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細化規則中,對此行為也無具體标準。究竟到何種程度是行政處罰範圍、何種程度才能入罪模棱兩可,在司法實踐中由公檢法自由裁量,标準不一。
其次,若根據《刑法》的字面理解,極有可能将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都理解為犯罪,打擊面過于廣泛。其實在很多情形下,雖然行為人的确非法侵入了他人住宅,但對被侵入方來說,有時并無造成嚴重後果。若一發生此種行為便将其入刑,實在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适應原則。
該案來看,牛某某的行為本身的确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這種行為能否入罪則要具體分析。從情理來看,其丈夫因交通事故受傷,作為媳婦,其家婆和丈夫去肇事者家中讨要賠償款,其理應跟随。從法理來看,該案是一個共同犯罪案件,其中的主要行為人即主犯是餘某某,而牛某某在整個案件過程中并無過激之舉,牛某某單純的侵入行為也不是造成梁某某及其家人不敢歸家的主要原因。從這兩方面來看,認定牛某某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
綜上所述,非法侵入住宅罪并不是隻要有非法侵入行為便入罪的。筆者認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需要行為人有積極的行為,并且對被侵入者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包括造成生活正常秩序的嚴重擾亂、财産損失、人身損害等。倘若非法侵入住宅後,僅僅是輕微影響到被侵入者的正常生活,則建議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而非《刑法》。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牛某某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而實施了非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且認罪态度較好,判處牛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處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