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496條第一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民法典》496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由此可知,格式條款的特征系:1、格式條款合同一般由局域壟斷地位的一方所拟訂;2、格式條款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處于從屬地位;3、格式條款合同可以用不同的但必須是明确的書面形式表達出來。
由于雙方地位不平等,因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需要遵守法定義務:
1、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義務;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厲害關系條款的義務;3、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的義務。
注意: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盡上述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緻使對方當事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主張,認為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即不對當事人發生約束力。
《民法典》497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虛假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害的免責條款;2、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減輕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3、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民法典》498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的解釋方法:
1、通常解釋原則,有争議,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2、不利解釋原則,如有兩種以上不同的解釋,采用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釋;3、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緻,采用非格式條款。
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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