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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繼承法的内容體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6 09:41:09

試述繼承法的内容體系?(一)突出繼承制度的私法屬性,彰顯對民事主體私有财産的保護,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試述繼承法的内容體系?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試述繼承法的内容體系(繼承編完善我國繼承制度和規則的特點和重點)1

試述繼承法的内容體系

(一)突出繼承制度的私法屬性,彰顯對民事主體私有财産的保護

繼承法律制度是私法制度,必須突出對個人私有财産權益的法律保護。在繼承領域保護私人财産權益,就是要在對遺産的處理中,将個人的私有财産權益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全面加以保護。繼承編的這一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适當擴大繼承人範圍,确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繼承。第二,補充遺産的處理制度的欠缺,保護好被繼承人的遺産。第三,改變錯誤的遺囑效力規則,廢除公證遺囑優先原則。

(二)突出時代特點,在繼承領域積極回應科技進步的要求

繼承編緊跟時代發展,呼應科技進步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對遺囑形式和遺産範圍規定的新規則上。對遺囑形式,打破了不認可打印遺囑效力的做法,并将錄像遺囑與錄音遺囑結合起來,不僅使我國的遺囑形式增多,也使當代科學技術發展的成果能夠應用到繼承領域中。對遺産範圍,盡管繼承編對其界定采取概括式規定,沒有明文将時代發展的新型财産寫進遺産範圍,但是,由于民法典總則編規定了知識産權和數據、網絡虛拟财産,因而能夠使這些新型财産都成為遺産,這同樣因應了時代發展和科技進步對繼承法律制度提出的新要求,體現了時代的特點。

(三)突出私法自治,尊重被繼承人對其身後遺産處置的自由意志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權利人支配其财産的基本原則。在對待遺産上,繼承編尊重和保護被繼承人對遺産處置的意志,即使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在法定繼承中也是按照保護和尊重财産所有權人對所有權支配的一般情形确定法定繼承規則。具體努力包括:首先,在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中,強調遺囑繼承優先。其次,确認被繼承人的寬宥權及寬宥權行使的效果。再次,明确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最後,規定了遺産債務清償順序。

繼承編完善繼承規則的重點

民法典編纂對繼承制度的修改完善,重點是對我國繼承規則的補充和完善,突出點是對遺産管理規則的修改,對我國的基本繼承制度是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了一些重要的補充,保持了我國基本繼承制度的穩定。

對繼承編規定的繼承制度現狀評估及适用的基本要求

(一)對繼承編規定的繼承制度現狀的評估結論

1.我國繼承法律的基本屬性沒有改變。雖然繼承編對繼承法有約44%的條文進行了修改或增加,但是,繼承編對我國繼承規則并沒有進行重大改變,主要修改的還是集中在對遺産處理的規則和繼承規則的完善上。其中最大的變化,是增加了遺産管理人制度。不過,這些都沒有改變我國繼承制度的本質特征。

2.我國繼承法律的基本制度沒有改變。我國社會發展到現在,與1985年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變,人們擁有的财富也今非昔比,需要有更加具體和細緻的規則作為處理遺産的規範。盡管如此,由于繼承編對繼承法律的基本制度未作實質性改變,因而仍然保持了基本繼承制度的穩定。

3.我國繼承法律的基本規則沒有改變。繼承編的完善不是對繼承主要規則的修改,因此,繼承編的繼承規則體系也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基本保持着原有的狀況,隻是糾正了部分原有不當的規定,并使繼承規則有所豐滿。

(二)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法律制度保持基本穩定的原因

繼承編對我國繼承法律的基本屬性、基本制度和基本規則沒有根本改變,保持了我國繼承法律制度的基本穩定,沒有使我國的繼承法律制度發生大起大落的變化,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繼承法律的基本立法思想沒有改變。

(三)在司法實踐中适用繼承編的基本要求

1.堅持和明确繼承制度穩定的法律适用指導思想。繼承法律制度基本穩定的最大的優勢是,自然人處置遺産的基本觀念不用發生重大轉變,仍然依照原有的支配遺産的方法處理遺産的分配,對發生的糾紛,基本的裁判要求也不必有大的改變。

2.正确理解和準确适用繼承編規定的新規則。第一,對繼承編規定的新的繼承制度,應當放在民法典的大環境中進行整體理解,準确确定其含義。第二,對繼承編依據法理規定的新規則,應當依照法理基礎解釋新規則的真實含義。第三,對于繼承編借鑒司法解釋經驗規定的新規則,應當結合司法解釋的基礎進行理解。

3.統一理解和适用繼承編規定的新、老規則。繼承編經過修訂和完善,新規則和原規則相互協調,形成了完整的繼承法律制度和具體規則。在适用中須新老規則配合,相互統一,嚴格适用,維護好遺産流轉秩序。

4.區分強制性規定與示範性規定的具體适用方法。繼承編的法律規則既有強制性規定,也有示範性規定。在法律适用中,應當根據法律規則性質的不同,分别對待。對繼承規則的強制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不能違反,應當按照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适用。對繼承規則中的非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支持權利人的選擇,使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實現。

5.對欠缺的繼承規則應當用好類推适用與補充法源。在實踐中出現繼承編沒有具體規定的情形時,應當采用類推适用法律規則和适用補充法源規則予以補充。對于能夠類推适用的繼承法律規則,盡量予以類推适用。對法律沒有規定的繼承規則,隻要不是強制性規範,應當将習慣和法理作為補充法源,支持權利人的選擇,而不能輕易認為其意思表示違反法律。

此外,對于新出現的問題引緻的繼承規則不足,隻能積累經驗,進行深入的理論研究,期待今後對繼承編修訂時再作進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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