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養老服務有較強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一直以來我國的養老市場以公辦機構主導,但多數公辦養老機構存在經營效率低、服務質量差等問題。
2013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幹意見》,提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床位應逐步通過公建民營等方式管理運營,積極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托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産權的養老服務設施”。随後,民政部啟動了公辦養老機構改革試點,激發公辦機構運營活力,要求推行公辦機構公建民營,通過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公建民營機構發展。
“公建民營”是指在新建養老服務機構時,各級政府按照管辦分離的發展思路,由政府出資,招标社會組織或服務團體去經辦和管理運作,政府負責監督。而“公辦民營”是指已投入運營的公辦養老機構,通過體制改革與創新,引入民間組織或企業進行管理運作。兩者一個是發展增量,一個是盤活存量,但本質上并無區别,都是公辦機構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相較純公辦或民辦養老項目,公建民營養老項目有較多優勢。
數據來源:《養老機構發展研究報告》
自此,公建民營作為激發公辦機構活力、促進養老服務社會化的重要途徑,也得到了各地政府的重視,各地區積極探索養老機構公建民營的運作模式。
養老機構公建民營主要運作模式
所謂“公建民營”的關鍵點在于“公”與“民”如何實現高效對接。首先,目前我國養老機構公建民營的主要合作模式有三種:委托經營、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
●委托經營:
政府出資建設的公辦養老機構完成後,将公辦養老機構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給社會力量經營和管理,以實現社會效益為目的,民營企業按照契約的規定管理委托對象。從目前已有的案例來看,委托經營一般由運營方自負盈虧或政府向運營方支付管理費,并保留經營收益權,或者雙方按照經營狀況共同分享收益。
●承包經營:
将養老機構承包給社會力量管理運營,本質上是機構經營權的轉讓,運營方自負盈虧。承包協議通常會附帶一些特别要求,比如,要求運營方優先收住本轄區老人、支付管理費、承擔養老機構設施設備購置和裝修費用等。
●租賃經營:
将養老服務設施租賃給社會組織使用并收取租金,保證資産的安全,經營者根據自己的經營來獲取收益,自負盈虧。
這三種方式的主要區别在于合同标的和合同主體的差異。目前委托經營的運營模式是我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的主要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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