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項目的交付标準?背景A公司持有B公司65%的股權,B公司100%持股C公司、D公司,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軟件項目的交付标準?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背景
A公司持有B公司65%的股權,B公司100%持股C公司、D公司。
2019年2月20日,A公司作為乙方,分别與C公司、D公司簽訂《軟件開發合同》,金額分别為4.5萬元。2019年3月19日,A公司作為甲方,與XC公司(即某科技公司、軟件開發方)簽訂《軟件開發合同》;次日,B公司作為甲方,與XC公司簽訂《軟件開發合同》。這兩份合同内容基本一緻,尤其是在以下方面:軟件定制附錄中明确XC公司負責對接開發甲方所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支持商戶使用控制功能,并保留控制接口;所有功能模塊支持API接口調用;行業模塊可進行整體開通/關閉操作,并提供遠程開關接口;軟件定制具體功能以甲方需求為準。
從後續溝通與糾紛情況看,啟動和交付的是未付款的B公司項目。
2019年4月10日,XC公司完成了B公司的服務器後台系統部署,4月12日在該等服務器完成了POS前台系統部署,通用系統安裝部署好後,該公司開始體驗系統。随後,A公司、B公司、XC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微信群内,針對具體功能需求進行各種溝通,直到5月底A公司工作人員表示拒絕對接、要求解約。2019年4月29日,A公司胡某問XC公司項目經理劉某某“想問下,參照XX易那套系統還需要多久可以體驗,包括股東分紅,員工分紅,員工績效等功能。這部分給一個具體的時間吧”。劉某某回複“先做進銷存及對應業務,預計8号左右可發布出來,目前完善貨品管理模塊。”
2019年5月8日,胡某說道“偏差還是太大了,和XX易……比如:會員信息和車輛信息,本身是關聯關系,并不是在同一個表裡……你現在整合到一塊,還有服務、套餐,這些基礎功能沒有……”。劉某某回複“……會員列表,會員查詢,均放置到會員信息功能中,套裝=套餐,服務之前溝通過,同意做商品處理……”
2019年5月9日,B公司羅某說“劉工,我個人建議幾大模塊(汽車美容,便利店,休閑吧)照搬成熟軟件或胡工推薦的軟件,不管是菜單還是裡面布局結構,都先照搬,最後數據能夠合一套賬,然後我們測試功能是否滿足日常需求,再做二次修改,不要用原軟件結構和布局”。劉某某回複“結構布局,沒辦法調整的,菜單及功能,可盡量做成與XX易類似……”
2019年5月16日,劉某某說道“周總,胡工,POS端消費的支付接口,這邊提供下”,胡某回複“這個暫時還不能提供,我們接口還沒處理好”。
劉某某又說道“門店終端控制,接口你們這邊也要同步處理了”,胡某回複“先暫時不考慮接口的事情,先把應用做好,我們再做接口對接這塊。先保證軟件能離網正常使用,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再考慮線上對接。我們是要在5月23日能交使用的版本。按業務流來實現。先搭建環境,再創建門店,授權,發布商品,入庫,選擇會員,下單,支付,出庫,分紅,财務,報表等業務流全跑通。”
2019年5月27日,A公司莊某某發消息給劉某某說“某某,你要搞清楚,我們很早之前就已經給你們需求了,一直沒變,這些也是你們一直搞不清楚,我們産品經理幫你們梳理。你們不能拿我們的幫助當作我們的過錯……”,劉某某回複“貴司之前提供的需求框架是連鎖版本需求,在标準産品上做定制二開,并未提供細節需求……”。(前面我們介紹過,合同在《軟件定制附錄》部分約定“軟件定制具體功能以甲方需求為準”,XC公司把定義權、規則制定權全部交給甲方的後果此刻已然顯現。)
2019年5月28日,劉某某說道“希望我們雙方溝通繼續推進項目……所以,還是希望拜訪溝通下,項目繼續推動相關事宜1.确定B公司項目需求對接人;2.溝通細節需求及制定後續項目計劃……”莊某某回複“你要知道,我們現在的問題是要取消合作,不是往下推進項目……”
2019年6月7日,劉某某向莊某某發送兩份文檔,是兩個項目的補充協議,其中“整體規劃”均約定“7月10日,雙方溝通細節,安排進行項目驗收”,但該兩份補充協議最後并未簽訂。
2019年6月28日,A公司向上遊在先合同相對方佛山B公司、中山B公司支付違約金,合計9萬元。争議解決
XC公司分别與A公司、B公司公司簽約後,隻收到了A公司的預付款便開始工作,并且向未付款的B公司交付部分開發成果,結果就是被A公司以未履行交付義務、構成根本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約、退款、賠償。
XC公司認為自己已經在約定期間完成了軟件系統主要功能部署、開發、測試工作,不構成違約,理由在于:至于XC公司在B公司公司沒有支付60%首付款的情況下就開展工作、部分交付,是否要追究B公司公司的違約責任,可以另案起訴處理。
關于經濟損失
這個案子還有一個看點是A公司的索賠要求。
前文提到,A公司是先和C公司、D公司簽訂軟件開發合同,再和下遊XC公司簽約,并且在2019年6月28日向佛山、中山公司支付合計9萬元的違約金。
A公司起訴時,要求XC公司賠償這9萬元,理由是“XC公司的違約行為同時導緻了A公司失信于C公司、D公司,并向該兩公司支付了9萬元違約金”。XC公司認為A公司與C公司、D公司的合同違約金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有惡意串通其關聯公司敲詐之嫌。
法院不支持A公司此項索賠,理由如下:第一,在先合同(A公司與C公司、D公司),違約金高達合同款的100%,且甲方在軟件交付前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在後合同(A公司與XC公司),違約金僅為合同總價的10%,且簽約當日即預付60%合同款——A公司該等行為不但缺乏獲利動機,還加重自身風險,明顯與正常商業邏輯不符,相關證據真實性不予采信。
第二,即使相關證據為真,A公司未向XC公司披露在先合同情況,XC公司對A公司支付的違約金不具有可預見性。
因此,法院對A公司所稱的該等損失不予認定。
這個案子的後續是B公司在本案一審判決出來後,立案起訴XC公司,但後來撤訴了。
小結
整個過程看起來是,三方人員從一開始就在一個群裡同時溝通兩個項目。XC公司的理解是,完成通用功能模塊的部署與測試後,根據A公司項目、B公司項目各自的具體需求進行修改完善,再分别把相關成果交付給兩方,即可完成合同。
但是,從法律層面理解,A公司、B公司公司雖然是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但畢竟是兩家獨立的法人主體,簽訂了兩份獨立的、各自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履行與交付會被分别評價。
相較于XC公司,A公司顯然很清楚這一點,并在訴訟中占據主動。XC公司則因為在簽約時讓與甲方超強規則制定權,履約期間又沒能及時固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最終承擔不利後果。
參考:2020年7月1日,(2019)粵0106民初24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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