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對機動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實行公告管理制度,對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機動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的機動車,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辦理登記上牌。現在所謂的非标電動四輪車、老年代步車、觀光車等均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不在《公告》範圍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上牌。因此,群衆在購買車輛前要詳細了解能否登記上牌,不要聽信銷售商的宣傳,盲目購買、駕駛未列入《公告》的各類電動三輪、四輪車。
2、電動三、四輪車銷售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出售時明确告知消費者此類車輛不能上道路行駛。如商家未完全盡到風險告知的義務,則構成違約。因欺瞞購買此類車輛或涉及事故的當事人可對此類車輛生産銷售企業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有效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公安交警部門将嚴格查處無牌無證的非标三、四輪電動車違法上路行為。對不聽勸阻,一律扣留車輛,進行機動車鑒定,對屬于機動車範疇的,按照駕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處以200元罰款;對無證駕駛的,處以1000元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對駕駛改裝、拼裝老年代步車”的,根據鑒定結果,屬機動車的予以收繳、報廢車輛;對于利用非标電動四輪車從事非法營運的,一律移送公路運輸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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