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辦理的過程中,檢察院階段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也可以對偵查階段已經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繼續取保候審。由于取保候審有固定的期限,因此,期限屆滿的取保候審應該及時解除。在期限尚未屆滿之前,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就應該及時撤銷取保候審決定。在解除或撤銷取保候審決定時,檢察機關應該遵循一些規定。今天的《國傑律師說》就和你說一說, 檢察院解除或撤銷取保候審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檢察院解除或撤銷取保候審的規定主要有以下4點:
1、将決定及時通知執行機關;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
2、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将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3、通知保證人;
——有保證人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
4、告知可以領取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憑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國傑律師說》認為,檢察機關對被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解除或撤銷繼續取保候審,都是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行使刑事訴訟權的具體體現。有關解除或撤銷時及時通知執行機關、送達犯罪嫌疑人、通知保證人、告知領取保證金等規定,都是對解除或撤銷取保候審做出的程序性規定。“通知”、“告知”、“送達”,不同的用語表明了在刑事訴訟中的不同地位,刑事訴訟就是一個非常講程序、細節規定很明确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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