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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起訴是否就沒有案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5 20:18:45

檢察院不起訴是否就沒有案底?有犯罪嫌疑人問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了,會留下案底嗎?以後開具無犯罪證明會不會受影響?我開始沒把這個問題當回事,畢竟《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檢察院不起訴,這個案件就不會到法院,沒有法院的審理和判決,犯罪嫌疑人當然屬于無罪的公民,不會留下案底随後我做了一點研究,發現這個問題不那麼簡單,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檢察院不起訴是否就沒有案底?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檢察院不起訴是否就沒有案底(檢察院不起訴會有案底嗎)1

檢察院不起訴是否就沒有案底

有犯罪嫌疑人問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了,會留下案底嗎?以後開具無犯罪證明會不會受影響?我開始沒把這個問題當回事,畢竟《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檢察院不起訴,這個案件就不會到法院,沒有法院的審理和判決,犯罪嫌疑人當然屬于無罪的公民,不會留下案底。随後我做了一點研究,發現這個問題不那麼簡單。

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分為5種情形,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特别不起訴,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屬于無罪沒有争議,有争議的是相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相對不起訴,第一種觀點認為,相對不起訴屬于不起訴的一種,既然不起訴,犯罪嫌疑人就是無罪。第二種觀點認為,相對不起訴已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隻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已,因此應當歸為有罪。

經檢索,北京市[1]、浙江省[2]、福建省[3]、廣東省[4]公安機關持第一種觀點,被不起訴人屬于無犯罪記錄人員,申請查詢的,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甯夏自治區[5]、江蘇省公安機關持第二種觀點,被不起訴人已構成犯罪,申請查詢的,應當出具《有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公安部2021年12月3日發布、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公通字〔2021〕19号)規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确認有罪外,其他情況均應當視為無罪。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撤銷案件、撤回起訴、對其終止偵查的,屬于無犯罪記錄人員”。公安部的這個規定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希望地方公安機關能依據公安部的最新規定修改不合法、不适宜的條款,不再給“無罪公民”貼上“有罪”标簽。


[1] 《北京市公安局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實施細則》(京公法字〔2022〕337号)

[2] 《浙江省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浙公通字[2021]59号)

[3] 《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範(試行)》(閩公綜[2019]29号)

[4]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的規定》(2019年1月8日發布)

[5] 《甯夏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試行)》(2017年3月21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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