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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兩手空空,既不願讓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04:07:34

我兩手空空,既不願讓?小明在現在的單位已經工作三年了,每天勤勤懇懇的為公司“搬磚”,前幾日約小方吃飯,閑聊時透露出他跟公司的合同期限快滿了,但是公司想降低對他的勞動條件,所以小明想離開這家公司休息一段時間,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我兩手空空,既不願讓?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我兩手空空,既不願讓(别讓自己兩手空空)1

我兩手空空,既不願讓

小明在現在的單位已經工作三年了,每天勤勤懇懇的為公司“搬磚”,前幾日約小方吃飯,閑聊時透露出他跟公司的合同期限快滿了,但是公司想降低對他的勞動條件,所以小明想離開這家公司休息一段時間。

注釋: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小方一聽,立馬苦着臉勸誡小明,必須把工資結清才能離開公司,要不然就會像他一樣一直苦苦等待着工資結清。

他上周已經從公司離職,但公司卻遲遲沒有将工資結清。

那麼問題來了,員工離職,單位不當月結清工資合法嗎?

答案是不合法,按規定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員工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小方老道地對小明說,即使合同期限滿了,也不能直接離職,還是要跟公司商量好之後才走,不然小心拿不到錢!

小明疑惑道:“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話,他除了工資外還可以拿到其他錢嗎?”

離職時除卻工資,還有未休年假、經濟補償金等需要清算清楚。

小明在勞動合同期滿且不續訂的情況下,剩餘未休年假需按相關規定折算成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内對職工應休未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若是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還需要向小明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答案是肯定的,即使在協商一緻的情況下,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

那麼像小明一樣,是由于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情況,單位需要支付小明經濟補償金嗎?

按規定,除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外,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像現在這種狀況,小明離職後可以獲得3×(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作為補償。

根據目前實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可知:

“1.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2.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3.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注釋: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員工是2008年前進入公司的話,則補償金需分段計算。

這是因為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适用原《勞動法》,原《勞動法》對于合同自然期滿不續簽的規定是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的;而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所以,因為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公司對員工進行補償的,補償金計算年限(N)應該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如果小明的公司不支付離職後的經濟補償,小明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追讨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争議,适用本法:

(一)因确認勞動關系發生的争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争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争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争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

“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文章整合:廣東智領律師事務所-關梓瑩(法學實習生)

審核:廣東智領律師事務所-陳穎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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