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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休與補休工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4 22:07:11

生活中,很多人經常混用調休和補休,有時将補休稱為調休,有時又将調休當成補休。調休和補休,有什麼區别,對你的勞動權益有什麼影響,你分得清嗎?一起來了解!

調休與補休工資(調休補休分不清)1

·調休·

調休,從文義解釋看,是調整休息時間的意思。從我國現行規定看,國務院有權調整全民的休息時間,企業有權調整企業内部的休息時間。

國務院針對全民的“調休”

國家級的“調休”,其實主要用于節假日挪假,是指将某個特定的公休日調到其他時間(一般是往後調),這和“補休”性質是不一樣的。 “調休”是國家利用公權力直接改變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個不屬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為公休日。

國務院從2001年開始,為了促進假日經濟,開始将未連在一起的公休日與法定休假日調整為連休狀态,形成了春節、五一、十一都連休7天的長假,這就是國家級的“調休”。

2001年之後,基本上每年國務院辦公廳都會發通知,将每年的放假調休日期告知國民。2008年開始,因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假日,“五一”不再調休為7天。《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規定,清明節:4月2日至4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地方政府的“調休”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地方政府也會采用“調休”方式,當然,工作時間的改變,原則上需國務院批準同意才行,地方政府無權自行決定。

比如,2016年G20杭州峰會于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開。為“确保與會各國代表團順利抵達和離杭返程,盡量減少對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響,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杭州市政府決定将9月1日至9月7日調休放假共7天,覆蓋杭州市9個城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企業内部的“調休”

特殊工時制中的“調休”:《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規定,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 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适當方式,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對于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職工,企業可以采用調休方式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 補休 ·

補休,顧名思義,是彌補休息時間的意思。是指該休息而未休時,事後用其他時間來彌補之前該休而未休的時間。

“補休”的主要用途

“補休”這個詞,根據1959年《勞動部關于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幾項規定的通知》中的說法,最早可溯及到勞動部在1956年5月間的一個規定:工人職員每天在規定工作時間以外加點,按照本人計時工資标準的150%發給工資;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則上應給予工人同等時間的補休……

也就是說,從我國勞動部門正式文件出現這個詞伊始,“補休”就是用來彌補公休日加班時間的。

法條規定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将“補休”寫入法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所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補休”是用來彌補勞動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時間。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

能以調休、補休代替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嗎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按上述規定的标準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以安排調休、補休的形式予以沖抵或規避。

尤其是法定節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調休、補休等方式無法彌補勞動者應該享受的法定節假日的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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