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要】
案例一:高某與A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2017)最高法民終63号
2012年8月1日,A公司以B公司和C公司為被告起訴。2012年8月28日,高某以A、B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将會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由起訴請求解散公司。
法院判決:本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高某針對已生效的海南高院3号民事判決而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海南高院一審裁定認為高某不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的主體資格而駁回其起訴,高某就此不服提起上訴。本院重點審查高某是否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主體資格,經查明,高某不符合以第三人參加3号民事判決案件的身份條件,不具有以第三人參加3号民事判決案件的身份條件,不具有提起撤銷3号民事判決之訴的主體資格。海南高院基于此裁定駁回高某的起訴是正确的,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案例二:香港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與于某、海門市某電力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申1045号
再審申請人香港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于某、海門市某電力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商撤終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法院判決:本案中,原案的訴訟标的是于某和海門某電力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香港某公司雖然是海門某公司的全資股東,但其對原案的訴訟标的無獨立請求權,原案的處理結果亦不會導緻其承擔法律義務或責任,故其與原案的處理結果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非原案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亦非原案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内,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内,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錯誤;(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内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二條
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問題延伸及運用】
(一)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訴訟請求,因為不論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将損害他的民事權利,他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個新的訴訟,他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訴訟義務,本訴的原被告即作為他的被告。
(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1)對原告、被告之間争議的訴訟标的認為有全部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
(2)所參加的訴訟正在進行。
(3)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以本訴的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
(三)法律如何保障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繼續進行。
同時,第三百二十七條還規定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四)第三人不服一審判決時,是否可以上訴?
在有第三人參加的一審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有上訴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當裁判其承受實體義務時,才享有對該裁判的上訴權。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内,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鬥律師認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争議的訴訟标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因而起訴參加到已開始的訴訟中來的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除了有權直接參與到訴訟當中來,若第三人是因本人以外的原因未能參加原訴,導緻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裁判,在這種情形下,法律賦予本應參加原訴的第三人有權通過另訴的方式撤銷原生效裁判。
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功能一方面市為了保護受錯誤生效裁判損害的未參加原訴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是為了給予因故未能參加訴訟而沒有獲得程序保障、卻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濟途徑;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可以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虛假訴訟的侵害。考慮到生效裁判所具有的既判力和法律的穩定性,若選擇采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在原告适格性的問題上,應當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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