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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軟人力外包和項目外包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2 09:11:39

微策生物:勞務外包、業務外包與外協廠商的主要區别

——最新官方指引規定的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

【發行人概述】

杭州微策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策生物”或“發行人”)于2022年7月25日通過創業闆上市委審議。微策生物專業從事 POCT 産品的研發、生産與銷售。

【反饋回複】

申請文件顯示:

(1)報告期内,公司存在向供應商提供原材料,由供應商進一步加工後再發回公司繼續生産的情形。公司将此類情形定義為外協采購,按照委托加工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2)為增加産品産量以按時滿足客戶需求,公司在報告期内的業務高峰期進行了勞務外包和業務外包,報告期各期金額分别為 732.21 萬元、890.63 萬元、1,971.27 萬元和 2,349.14 萬元。

請發行人:

(1)說明報告期外協采購的金額及占比,說明外協加工的定價方式、單價、數量及報告期内波動的合理性,外協采購價格的公允性; 主要外協廠商名稱、内容、加工環節、是否涉及核心生産環節,公司與外協廠商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說明勞務外包、業務外包、外協廠商的主要區别;勞務/業務外包的合同簽署情況、定價依據、價格公允性,與公司員工薪酬對比情況及差異原因;結合勞務/業務外包的主要内容、同行業可比公司外包占比,說明外包對公司生産經營的作用,是否符合行業慣例。

請保薦人、申報會計師、發行人律師發表明确意見,并按照本所《創業闆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問題 30 的要求,對發行人勞務外包情形進行充分論證并發表意見。

回複:

一、說明報告期外協采購的金額及占比,說明外協加工的定價方式、單價、數量及報告期内波動的合理性,外協采購價格的公允性;主要外協廠商名稱、内容、加工環節、是否涉及核心生産環節,公司與外協廠商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說明勞務外包、業務外包、外協廠商的主要區别;勞務/業務外包的合同簽署情況、定價依據、價格公允性,與公司員工薪酬對比情況及差異原因;結合勞務/業務外包的主要内容、同行業可比公司外包占比,說明外包對公司生産經營的作用,是否符合行業慣例。

(一)勞務外包、業務外包、外協廠商的主要區别

公司勞務外包、業務外包和外協廠商的主要區别如下:

中科軟人力外包和項目外包的區别(微策生物勞務外包)1

(二)勞務/業務外包的合同簽署情況、定價依據、價格公允性

1. 勞務/業務外包合同的簽署情況和定價依據

2. 勞務外包的價格與公司員工薪酬的對比情況

(三)外包對公司生産經營具有促進作用,符合行業慣例

三、按照《審核問答》問題30的要求,對發行人勞務外包情形的核查保薦人、申報會計師和發行人律師按照《審核問答》問題30的要求,對發行人勞務外包情形進行了充分論證,具體如下:

1. 勞務公司的經營合法合規性等情況,比如是否為獨立經營的實體,是否具備必要的專業資質,業務實施及人員管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行人與其發生業務交易的背景及是否存在重大風險

2. 勞務公司是否專門或主要為發行人服務,如存在主要為發行人服務的情形的,應關注其合理性及必要性、關聯關系的認定及披露是否真實、準确、完整。中介機構對于該類情形應當從實質重于形式角度按關聯方的相關要求進行核查,并特别考慮其按規範運行的經營成果對發行人财務數據的影響,以及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影響

3. 勞務公司的構成及變動情況,勞務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勞務數量及費用變動是否與發行人經營業績相匹配,勞務費用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

綜上,保薦人、申報會計師和發行人律師認為:報告期内發行人合作的外包方均為獨立經營的合法實體,經營合法合規,無需特殊資質,其業務開展及人員管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行人與其合作具有合理商業背景,不存在重大風險;該等外包方并非專為發行人提供服務,發行人與該等外包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發行人外包金額變動與經營業績具有匹配性,外包方為發行人提供的外包費用定價公允,不存在跨期核算情形。

【律證分析】

筆者曾在《南網科技:勞務外包是否為規避勞務派遣用工比例限制?》一文中介紹過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别。

最近,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于2022年7月18日聯合發布了《長三角地區勞務派遣合規用工指引》,其中明确了需正确區分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并強調了用工單位在勞務外包時,應注意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别,避免出現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情形。比如企業将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單位的勞動者接受企業的指揮管理、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等,可能會被認定為勞務派遣而非勞務外包。

根據上述指引内容,筆者将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主要區别列示如下:

中科軟人力外包和項目外包的區别(微策生物勞務外包)2

在微策生物的案例中,通過對比可知,發行人采用的勞務外包與業務外包方式的區别僅在于結算方式不同,勞務外包以出勤工時結算,而業務外包按實際工作量結算。其外協廠商與勞務/業務外包的除了涉及工序不同,主要區别在于工作地點和生産工具的歸屬不同:外商廠産在自有生産場所進行工作,勞務/業務外包的工作地點在發包方指定場所進行工作;外協廠商使用其自有的生産工具進行加工,勞務/業務外包的生産工具歸發包方所有。

【參考法規文件】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03.01生效)

第三條 用工單位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内,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并在用工單位内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将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中科軟人力外包和項目外包的區别(微策生物勞務外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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