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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學校制度及職責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6-28 19:37:05

家長學校制度及職責?來源:成都商報不能在法律之外設置“家長門檻” ,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家長學校制度及職責?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家長學校制度及職責(試行家長學校)1

家長學校制度及職責

來源:成都商報

不能在法律之外設置“家長門檻”

“幾乎所有的行業都需要持證上崗,唯獨最需要取得上崗證的家長卻沒有。”有珠海市人大代表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建議珠海先行先試建立“家長學校”,讓新婚夫妻和離婚夫妻持證“上崗”。

近日,珠海市民政部門對這份建議做了答複:由于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不宜因當事人未提交法律規定之外的證件(證明)材料而不享有辦理婚姻登記的權利。但是,民政部門也表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會增加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子女”的提醒内容。

簡單地說,民政部門認為,在結婚辦證時要求新婚夫妻須接受準家長學校培訓,缺乏法律依據。現代法治社會要求行政部門依法作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裡沒有把“家長教育”作為法定的結婚條件,在上位法缺乏的情況之下,民政局的答複是合适的。

日本小說家伊坂幸太郎說:一想到為人父母居然不用經過考試,就覺得真是太可怕了。我們也經常從新聞裡看到一些不負責的父母,有抛棄孩子不管不顧的,有畸形控制孩子的,有惡意虐待孩子的。我們也會感歎這些家長不配做家長,但是,解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忽視虐待孩子、教育粗暴、家庭暴力等問題,能不能通過“考證”來解決?什麼樣的培訓——而且還是短期培訓能快速解決“怎麼當好家長”的問題?可以說,“做家長”是半輩子的修行,不是一堂兩堂的“考證”課可以解決的。

其實,就婚姻來說,本來就是非常純粹的公民之間的民事權利,而且是人身權利。《憲法》以及《民法典》都明确賦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婚姻登記手續屬于行政确認行為,不是行政審批行為,隻要滿足達到法定婚齡、排除法律禁止的近親屬關系等法律要件,民政部門就應該登記。

嚴格堅守依法行政的原則,避免“法外加戲”也是為了維護法律嚴肅性,杜絕腐敗問題。上世紀90年代,一些地方民政部門搞搭車收費,包括搞婚前性教育,搭售婚紗照、鏡框,要求訂閱雜志等,否則就不予登記結婚,讓結婚登記變成了“雁過拔毛”,一度成為民生之痛。如果搞“家長持證上崗”的培訓、考試等,也可能導緻權力尋租的灰色地帶。此外,婚姻和生育也不是立刻的關聯,很多情侶邁入婚姻的殿堂初期并沒有打算生育。如果“一勺燴”在結婚時進行“家長上崗教育”,很可能被理解成“官方催生”,可能刺激起當事人的逆反心理。

代表積極獻言獻策,為社會出謀劃策的初衷是可貴的,但就結婚來說,本身是公民的民事權利,不能承載其不該承擔的功能;生育也是公民的權利,政府可以倡導,可以完善服務,但不能在法律之外設置“家長門檻”。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克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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