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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獎金而讓他人交納個人所得稅,以請吃飯協調報賬為由騙取被害人錢款......事後,犯罪嫌疑人卻百般抵賴。辦案檢察官通過引導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最終将其送上法庭——
揭開微信頭像上的秘密
“我被騙的錢沒有完全退給我,心裡總是忐忑不安。現在能拿回這些錢,心裡懸着的石頭也算是落地了,我知道這跟檢察官的努力分不開……”5月22日,河南省新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帶着被告人汪某的親屬趕到受害人嚴某家,将最後一筆賠償款送到嚴某手上。至此,這起詐騙案件畫上了圓滿句點。
天上降下來的好事
2021年8月,新縣檢察院受理了該縣公安機關移送審查逮捕的一起詐騙案。通過審查閱卷,辦案檢察官發現,犯罪嫌疑人汪某系該縣一名鄉鎮工作人員。2018年初,汪某工作的鄉鎮要編纂地方史志,前期預算15000元,待初稿通過審核後再行撥款。
因汪某平日裡擅長對外聯絡和協調,鄉裡就将這項工作交給了他,而他則以全職每月3000元和兼職每日80元的标準聘請編撰人員。在汪某的聯絡下,有三名退休教師同意參與編撰工作,并約定每人每月工資報酬由他親自造表,等到初稿審核通過後再一起發放。
2019年7月,地方史志初稿完成後,汪某分别給三人發信息稱,上級對他們編寫的史志初稿非常欣賞,計劃再撥款20萬元印刷出版,三人除工資之外還可以多分幾萬元的獎金,但前提是需要每人先按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三名退休教師中的陳某、方某覺得這是一件大好事,就分别向汪某“繳納”了4200元和1900元“個人所得稅”。
轉眼到了2020年12月。參與編撰的老師找到汪某催要工資和獎金。汪某則推脫說鄉裡還沒有撥款。陳某、方某二人到鄉裡問了才知道,原來前期費用早已撥付給汪某,至于上級撥款20萬元出版的事則純屬子虛烏有。
同時,閱卷還顯示,2019年4月份,汪某在飯局上得知信陽某高校準備确定一個基層對口支援單位。他靈機一動,心想要是自己工作的鄉鎮能被确定為對口支援單位,沒準還能賺點“辛苦錢”,真是“從天上降下來的好事”。
随後,汪某一邊想方設法和高校取得聯系,一邊向鄉鎮領導謊稱該高校要無償捐贈5萬元用于添置辦公用品,并毛遂自薦去挑選購買辦公用品。幾經物色,最終選擇了個體工商戶嚴某,從嚴某處代買了4萬餘元的辦公用品。
事後,嚴某多次催促汪某結算費用,而汪某則謊稱孩子生病急需用錢,讓嚴某先借給3000元錢應急。過了一段時間,他又以自己腿傷住院,沒法找領導報賬為由再次推脫。直到2020年5月,汪某通過微信聯系嚴某,告訴嚴某想要盡快讓領導審批撥款,就得請領導吃飯,然後以交保證金、請領導吃飯報賬等理由,讓嚴某先後轉賬近2萬元。2021年7月,多次催要未果,嚴某才發覺上當受騙并報案。
批捕還是不批捕
在全面熟悉案情和證據的基礎上,辦案檢察官提審了犯罪嫌疑人汪某。面對訊問,汪某對前兩起犯罪事實中騙取被害人繳納的6000餘元稅款供認不諱,而對第三起犯罪事實,汪某卻聲稱都是嚴某自願轉給他的,目的就是讓他用于請客周旋。
通過核實現有證據,辦案檢察官認為汪某和嚴某有民事行為在先,他對嚴某實施詐騙的事實僅有嚴某的指證,且嚴某提供的轉賬憑證還不能充分認定汪某實施了詐騙的客觀行為,嚴某的指證略顯單薄,現有的證據鍊條還不完善。
前兩起犯罪事實的涉案金額剛達到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标準,如果根椐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檢察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汪某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但仔細回憶提審過程,汪某關于第三起涉嫌犯罪事實的供述前後有很多不一緻的地方,有時還閃爍其詞。辦案檢察官敏銳地感到汪某可能隐瞞了一些犯罪事實。
批捕還是不批捕?辦案檢察官認為,前兩起犯罪事實已證實二名被害人财産受到損失,且汪某對第三起犯罪事實拒不認罪,被害人嚴某的實際損失尚難認定,應該綜合判定犯罪嫌疑人汪某具有社會危險性,有逮捕的必要。2021年8月,該院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某的決定。
随後,辦案檢察官針對第三起犯罪事實,向公安機關列出了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一是建議公安機關通過詢問相關證人,查清犯罪嫌疑人與鄉鎮領導如何溝通這批辦公用品的來源、采購、使用、報銷等問題;二是通過詢問被害人,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與其約定這批辦公用品的用途、類型、數量、價格及報賬方式的;三是恢複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手機聊天内容,更好地查明其犯罪事實。
在補充偵查期間,辦案檢察官多次與偵查人員進行溝通,幫助引導偵查取證。最終,公安機關補充了相關證據材料。2021年10月,該案移送新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我就是騙了6000多元稅款,最後一起說我詐騙,我不認,我隻是向嚴某借點錢用,等我有錢了就會還她。”面對提審,犯罪嫌疑人汪某突然情緒激動地辯解說。
“怎麼又成了借錢?你是如何向嚴某借錢的?你又借了多少錢?”面對犯罪嫌疑人汪某新的供述,辦案檢察官迅速找到矛盾點,進行連珠炮式追問,而汪某此時卻不知所措,隻是一口咬定是借錢而不是詐騙,之後再也不願開口多說一句話。
查找微信頭像上的秘密
第三起案件到底是民事借款行為還是刑事詐騙行為?犯罪嫌疑人汪某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帶着這些疑問,辦案檢察官決定啟動自行補充偵查程序,徹底查清這些問題。
辦案檢察官首先找到被害人嚴某,得知其手機早已被摔壞閑置,便請來專業技術人員恢複了原始聊天記錄,并對2019-2021年間二人的聊天、轉賬記錄逐一梳理、仔細核查,發現嚴某的大額轉賬主要集中在2020年7-9月,一系列證據顯示,轉賬原因并非汪某所說的“借款”。
随後,辦案檢察官結合證人證言,再次仔細核對汪某轉發給嚴某的聊天截圖,發現這些截圖上似乎隐藏着一些“秘密”。
原來,汪某轉發的數十張截圖中包含了他與兩名性别各異的領導的對話,而這兩人的微信頭像卻完全一緻,且語言表達方式高度類似。辦案檢察官決定從相關證人入手,通過詢問關鍵證人,逐一核實汪某發送微信截圖中信息的真僞。結果也印證了辦案檢察官的猜測,這些微信截圖都是“假”的,也就是說汪某多次聲稱請領導吃飯、交保證金才能報賬的理由全是虛構。
辦案檢察官再次研究卷宗材料,整理出汪某在幾次供述中存在的不合理之處,全面梳理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轉賬及聊天記錄等證據,制作了詳細的訊問提綱。
“你發給嚴某的轉賬憑證是怎麼制作的?”“你是以什麼事由讓嚴某多次向你轉賬,這些事由是否真實?”……面對辦案檢察官展示的新證據,汪某頓時亂了陣腳,緘默不語。辦案檢察官乘勢發起攻心戰術,最終汪某低下頭交代了一切。
據汪某交代,所有的聊天及轉賬截圖都是自己通過電腦修圖軟件制作的,住院期間因缺錢花才虛構各種理由讓嚴某多次轉賬2萬多元,這些錢都被自己揮霍一空。至此,辦案檢察官認為現有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條,足以證明汪某涉嫌詐騙犯罪。
事後,辦案檢察官又耐心向汪某及其家屬進行釋法說理,促使其盡最大能力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最終,在辦案檢察官和辯護律師見證下,三名受害人和汪某近親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
2021年11月,新縣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被告人汪某提起公訴,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議。2022年3月,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後,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被告人汪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汪某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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