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49條?第六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如下:保證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本條是關于保證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條款的規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法典第449條?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六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如下:保證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本條是關于保證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條款的規定。
雖然合同編在多個條款中會強調不同的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如買賣合同一般包括标的物名稱、數量、質量、價款等,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币種、用途、數額、利率等;但實際上,隻要能夠确定合同當事人、合同标的和數量,一般都應認定合同成立。其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條款,則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推定。
保證合同也不例外,隻要能确定合同當事人,确定被擔保的債權以及債權數額,保證合同即成立。我們常說“約法三章”,放在合同編中,即是隻要能夠确定合同主體、标的和數量這三件事,合同就成立了,其他如質量、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是否約定,不影響合同成立。
作者:李英律師,廣東東方昆侖(東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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