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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上賣僞劣産品怎麼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3 02:58:24

7月24日,北青-北京頭條從北京大興法院獲悉,原京東商城某商家因出售假冒化妝品被商城下架、撤店,商家将京東起訴至法院,後遭京東方反訴,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經公開審理,大興法院依法判決商家賠償京東公司違約金100萬元,該案現已生效。據了解,這是北京首例售假商家被判賠平台百萬違約金的案例。

京東上賣僞劣産品怎麼罰(售假商家被判賠京東商城百萬違約金)1

資料圖

商家賣假名牌化妝品被關停

狀告平台索要使用費及質保金

某商家與京東公司簽訂在線服務協議,約定其在京東商城開設店鋪,出售某知名品牌化妝品。但經京東公司抽檢和品牌方鑒定發現,該商家出售的商品系假冒産品。據此,京東公司向商家下發了違約通知确認單,商家未在申訴期内提起申訴。

随後,京東公司以該商家銷售假冒商品構成嚴重違規為由,對其店鋪進行關店、凍結錢包、扣除100積分并要求支付違約金。商家不服京東公司的處罰措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京東公司返還貨款、平台使用費、店鋪質保金等。

京東公司不同意商家的訴訟請求,并以商家出售假冒商品違反了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為由提起反訴,要求商家賠償違約金共計200萬元。

庭審中,雙方的争議焦點在于,商家是否存在售假行為、平台規則是否有效、懲罰性違約金能否适用等。商家對京東公司表達了強烈的不滿情緒,認為京東公司作為平台提供者和規則制定者,有借抽檢售假為由關閉第三方商家店鋪來謀取巨額利益之嫌。

法院經審理認為,京東公司系按照約定方式對商家銷售的商品進行抽檢,并按照相應程序将抽檢的商品送至品牌方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作出後,京東公司亦按照程序向商家下發了違約通知單并給予了商家申訴的權利。京東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法院予以采信,能夠認定商家銷售的商品系假冒商品。

法官:“售假處罰百萬”是平台自律管理權的體現

就京東公司主張的違約金能否獲得支持的問題,法院認為,商家與京東公司約定的“百萬違約金”條款應為有效,該違約金條款和“售假處罰百萬”規則,關涉平台、商家和消費者三方之間的關系,系平台履行自律管理權利的體現,與傳統意義上的違約金制度存在一定區别。平台規則中的違約金條款,不應簡單等同于傳統意義上的違約金條款。

法院認為,具體而言,兩者有如下區别。首先,權利來源不同。一般的違約條款,來源于“一對一”的合同,而此案的違約條款形成于平台規則,系平台與海量商家就違規處理達成的統一契約安排,不僅約束訂立方,也約束未來的加入方,并且往往涉及外部第三者(消費者、其他遵守協議的經營者、知産權利人等)的利益。

其次,設定目的不同。一般的違約條款,是為了單純彌補守約方所産生的損失,而此案的違約條款,不僅是為了彌補平台可能因商家違約行為所産生的損失,更是為了平台自律管理、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大商家違法成本、維護良好經營秩序的需要。

最後,适用标準不同。一般的違約條款,違約金以守約方實際損失為限,此案違約條款基于平台規則産生,系平台自治權利的體現。京東商城有大量商家入駐,京東公司在平台治理過程中,針對不同的商家違規行為,采取不同的信用和違約金懲罰措施。長久以來,平台自治管理的模式已逐漸獲得商家認可,在平台與商家的共同努力下,京東商城得以維護平台良好的商譽并吸引消費者。而平台規則就是平台經營的生命線,在平台規則已有明确約定的情況下,京東公司有必要嚴格執行規則,以實現平台的權威治理,更好地管理商家、維護網絡環境。

法院認為,對具有明顯惡意的違約行為應當加重違約責任。京東商城是國内知名的零售電商平台,商家在京東商城設立店鋪,其目的是可以借助平台已經積累的流量、商譽和口碑,吸引更多消費者,獲得更大的利潤。那麼商家應當在享受這種資源的同時,嚴格遵守合同和平台規則的約定,誠信經營,維護平台内的消費環境。

而此案中,商家的售假行為,屬于嚴重違反雙方合同約定、平台規則、法律法規和基本商業倫理的惡意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為此平台需要付出較大的成本。

具體而言,從平台治理成本來看,因為商家的違規行為,京東不得不劃出專業團隊、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商家售假行為的發現、取證、公證、處理和應訴,對消費者的投訴、舉報、訴訟予以處理甚至先行高額賠付,這均屬于平台治理所産生的成本;從平台的商譽損失等潛在損失來看,大量商家選擇在京東商城上經營,涉及商家及消費者衆多,交易金額巨大,商家的售假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也會擾亂平台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損害平台商譽。

平台為管控商家及商品質量,實現自律管理,通過平台規則設定賠付标準,既起到維護網絡環境的作用、同時也起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及保護平台商譽的作用,其賠付标準具有合理性。

綜上,大興法院一審判定售假商家向京東公司賠付違約金100萬元。

判決作出後,商家與京東公司均不服,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同一審判決所持雙方在線服務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具有的不同于普通合同約定的一般違約條款的特殊性,以及對有明顯惡意的違約行為應當加重責任等觀點,認為京東公司基于管理職責,為維護平台商業信譽、網絡購物環境及安全性,保護合法經營商家的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與進駐平台經營的商家,在平等的基礎上确定帶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應該得到合理保護。最終二審駁回了雙方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來源:北京頭條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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