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寫定金合法嗎?大皖新聞訊 微信上達成運貨協議,收受定金一方認為無法順利運貨便拒絕履行運輸義務,收取的定金是否應當返還?近日,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在舒城法院進行審理,該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被告常某向原告吳某雙倍返還定金4000元,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微信寫定金合法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大皖新聞訊 微信上達成運貨協議,收受定金一方認為無法順利運貨便拒絕履行運輸義務,收取的定金是否應當返還?近日,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在舒城法院進行審理,該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被告常某向原告吳某雙倍返還定金4000元。
大皖新聞記者9月14日從法官處了解到,事發今年5月份,吳某在網上看到常某發布的貨運信息後,即通過微信聯系常某。經過溝通,雙方達成協議,約定“……從塘西碼頭(浙江杭州)或上運碼頭(浙江海甯)運細沙到淮安黃碼港頭(江蘇),運費每噸17元,次日裝貨”。協議達成後,吳某當即将發貨位置通過微信發送給了常某,并微信轉賬2000元作為定金。
不料,常某次日卻以船舊和有矮橋阻擋難以通行為由,不履行運輸義務,并拒絕退還定金。吳某無奈訴至法院,訴請判令常某雙倍返還定金合計4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舒城法院審理認為,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原、被告雙方通過微信聊天達成貨運協議、履行支付定金義務、行使收取定金權利,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均應當遵照執行。被告在收取原告給付的2000元定金以後,拒絕履行貨運義務,導緻原告計劃的運輸目的不能實現,其行為構成違約,被告依法應當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七條等法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方芳 祝娜 大皖新聞記者 窦祖軍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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