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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對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5 11:41:05

為進一步鞏固深化房屋結構安全專項治理

三年行動成果

确保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

根據省、市、區工作部署

翔安區9個鎮(街)已全面開展

房屋結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頭看”工作

排查整治重點

江西省對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翔安房屋結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

2022年前已排查的經營性自建房,特别是位于學校、工業園區周邊、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以及用于培訓機構的經營性自建房;

2022年以來新投用的經營性自建房;

未經正規設計施工的鋼結構經營性房屋,已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鋼結構房屋;

擅自改擴建的房屋;

50年以上的一般安全隐患老舊房屋;

圖片2021年危房清零行動中已進行加固的房屋;

圖片涉疫房屋。

注!意!

對于排查出的隐患房屋

翔安區将快速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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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封房的,堅決封房

該加固的,堅決加固

該拆除的,堅決拆除

确保隐患房屋及時得到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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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事關每一個人的生命财産安全

為幫助廣大群衆進一步強化

對安全隐患房屋法律責任風險的認識

更好地支持和配合推進

房屋結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保障自身和他人人身、财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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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區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刑法等有關規定制定了《房屋安全 誰負責》普法知識宣傳單,對房屋結構安全隐患法律責任風險提示做了全面梳理,請大家知曉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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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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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房屋結構安全主要責任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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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的責任人。

2.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房屋安全責任。

3.購買政策性住房部分産權的,購買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4.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無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5.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産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6.公有房屋的管理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7.小産權房、“兩違建築”的實際建造者、使用者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8.在建商品房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02

房屋結構安全責任主體應對

房屋安全承擔哪些管理和維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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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當依照設計功能、建築物使用性質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2.應當檢查、修繕房屋,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3.房屋裝飾裝修應當符合房屋安全規定;

4.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按照規定承擔房屋安全鑒定費用;

5.應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03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

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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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拆改、破壞建築結構或者結構構件,影響房屋安全;

2.超标準增加房屋荷載;

3.擅自降低底層室内标高;

4.違反規定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5.阻礙房屋結構安全責任主體或者政府部門對危險房屋采取安全治理或解危措施的;

6.擅自使用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

7.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04

出現以下情況的,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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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地基基礎、建築土體、承重結構明顯沉降、開裂、變形、嚴重腐蝕或者出現其他嚴重影響房屋安全情形的;

2.學校、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公共建築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的;

3.學校、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公共建築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05

拒不配合開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

整治或實施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導緻人員、财産損失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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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責任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2.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3.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二、行政責任

1.拒不配合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或采取解危措施等公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等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若存在暴力抗拒等情節嚴重行為,甚至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2.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等條文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廈門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4.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廈門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将未經治理的危險房屋出租、出借的,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5.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廈門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的要求履行相應義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刑事責任

1.可能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标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管理責任人未盡安全管理義務,導緻隐患房屋倒塌等危害他人生命财産安全,情況嚴重的,可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其他責任主體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将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所列行為,給他人造成生命财産損失,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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