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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6 13:19:17

建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号(2018)最高法民終152号,審判長張純,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建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建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BT合同無效同樣适用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釋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價款)1

建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

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級工程師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号(2018)最高法民終152号,審判長張純,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二、案情簡介

發包方: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都勻經開區管委會)

承包方: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渝萬公司)

案涉工程土地整理的BT項目,未經招标承發包雙方簽訂了合同,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合同約定結算包幹價為40萬元/畝,承包方實際完成了872.7畝土地。發包方都勻經開區管委會主張按照施工方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區分挖方量和填方量)套用相關定額結算。承包方主張按照合同約定40萬元/畝進行結算。

争議焦點:案涉BT項目應當如何結算?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一)關于本案工程價款應如何計算的問題。

都勻經開區管委會上訴主張,案涉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後,因案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不應再按照合同約定的40萬元/畝計算工程款,也不應将872.7畝認定為計算渝萬公司工程量所涉及的土地面積,而是應按照渝萬公司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據實結算。本院認為,案涉《向山要地BT合同》《向山要地補充協議》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為無效。案涉工程雖未經竣工驗收,但首先,都勻經開區管委會已與碧桂園公司簽訂《碧桂園都勻項目投資開發協議書》,案涉地塊也已由黔南碧桂園公司部分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實施了房屋開發建設,故一審認定案涉工程已被實際使用并無不妥。本院對該項認定予以确認。在此基礎上,渝萬公司請求按照《向山要地補充協議》約定的開發成本價計算本案工程價款,一審參照《建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支持該請求,亦無不妥。其次,從《向山要地補充協議》中“根據項目實施前期評估并結合各項因素确定本項目開發成本為40萬元/畝”的約定内容看,該條款可以認定為是結算和清理條款,而《工程預算書》作為《向山要地補充協議》的附件,是雙方約定包幹價的基礎,亦應視為結算或清算條款的依據。故一審将《工程預算書》作為認定本案工程價款的依據,本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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