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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結算有什麼工具

科技 更新时间:2025-01-17 04:04:38

導讀:必須記載事項:表明“信彙”或“電彙”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金額;收款人;彙款人;彙入地點/彙入行;彙出地點/彙出行;委托日期;彙款人簽章。(彙款人/收款人開立了賬戶的寫賬号)

結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一 彙兌

一、概念和分類

(一)概念

彙兌是彙款人委托銀行将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二)分類

信彙、電彙。單位、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

二、辦理彙兌的程序

(一)簽發

必須記載事項:表明“信彙”或“電彙”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金額;收款人;彙款人;彙入地點/彙入行;彙出地點/彙出行;委托日期;彙款人簽章。(彙款人/收款人開立了賬戶的寫賬号)

(二)受理

彙款回單隻能作為彙出銀行受理彙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彙款已轉入收款人賬

戶的證明。

二、程序

(一)托收

(二)承付

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附件後,應當及時通知付款。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從付款人開戶銀行

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将款項主動劃給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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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辦托收

1.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

2.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四)拒絕付款的正當理由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者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

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貨 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考點

三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一、适用範圍

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彙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

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二、程序

(一)簽發托收憑證

注意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

名稱。  

(二)委托

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債務證明。

(三)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将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同意付款。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3.付款人(包括銀行和單位)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後,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但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拒絕證明(3日内)。

考點

四 國内信用證(2018 年變化)

一、概念及分類

(一)國内信用證,是指銀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立的、對相符交單予以付款的承諾。

(二)我國信用證為人民币計價、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三)适用:銀行為國内企事業單位之間貨物和服務貿易提供的結算服務。

(四)信用證隻限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五)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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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證業務當事人

(一)申請人:一般為貨物購買方/服務接受方。

(二)受益人:一般為貨物銷售方/服務提供方。

(三)開證行:申請人申請開立信用證的銀行。

(四)通知行:應開證行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

(五)交單行:向信用證有效地點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的銀行。

(六)轉讓行:開證行指定的辦理信用證轉讓的銀行。

(七)保兌行:開證行授權/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

(八)議付行:開證行指定的為受益人辦理議付的銀行。(可以不止一家)

三、辦理國内信用證的基本程序

(一)開證

1.申請開立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貿易合同。

2.受理開證:

開證行可要求申請人交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合法的擔保。

3.開證:

(1)信開信用證:開證行加蓋業務章寄送通知行。

(2)電開信用證:開證行以數據電文發送通知行。

(二)保兌

保兌行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在開證行之外作出的對相符交單付款、确認到期付款或協議的确定承諾。

(三)修改

開證申請人需對已開立的信用證内容修改的,應向開證行提出修改申請,明确修

改内容。信用證受益人同意或拒絕接受修改的,應提供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

(四)通知

通知行可由開證申請人指定,開證申請人沒有指定,則開證行有權指定通知行。

(五)轉讓,可轉讓信用證隻能轉讓一次

(六)議付

1.議付是指議付信用證項下單證相符或在開證行/保兌行已确認到期付款的情況下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保兌行付款前購買單據、取得信用證項下索款權利,向受益人預付或同意預付資金的行為。

2.信用證未明示可議付,任何銀行不得辦理議付。

3.信用證明示可議付,未被指定銀行不得辦理議付,被指定銀行可自行決定是否辦理。

4.受益人請求議付。

5.議付行在受理議付申請的次日起5個營業日内,決定是否議付。

(七)索償

1.議付行将注明付款提示的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及單據寄開證行/保兌行索償資金。

2.議付行議付時,必須與受益人約定是否有追索權。

(八)寄單索款

(九)付款(5個營業日内)

(十)注銷

開證行對信用證未支用的金額解除付款責任的行為。

1.開證行、保兌行、議付行未在信用證有效期内收到單據的,開證行可在信用證預期1個月後予以注銷。

2.其他情況,須經開證行、保兌行、議付行、轉讓行、受益人協商同意,或受益人、保兌行(議付行、轉讓行)聲明同意注銷,并與開證行達成一緻,方可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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