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下列32名駕駛人的AB駕駛證逾期未審驗,請您及時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法律鍊接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七十二條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第七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内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在駕駛證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屆滿一年内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申請時應當确認申請信息,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延期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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