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惡意串通損害債權受讓人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債權受讓人利益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3 17:50:34

惡意串通損害債權受讓人利益(當事人與法官合謀虛構債權的行為定性)1

[案情簡介]2016年,被告人張某與某法院庭長林某合謀,為幫助不符合某市住房限購規定的買賣雙方實現房産過戶并從中牟利,讓當事人根據張某提供的虛假的買賣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借款協議、借據、合作協議書等材料向林某所在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事後,林某對該案件違規立案,在買賣雙方均未參與訴訟的情況下,制作虛假的《開庭筆錄》《民事調解書》等法律文書,并将上述法律文書攜帶至某市,由被告人張某組織房屋買賣雙方在法律文書上進行虛假簽名,再違反執行規定,向某市房地産權登記中心制發《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該市房地産權登記中心協助進行房産過戶。事後經查證,被告人張某夥同林某按照上述方式制作《民事調解書》《民事決定書》以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各106份,某市房地産權登記中心已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的内容轉移過戶房産241套,因涉案房産按上述法律文書确定的價格過戶,其繳納的稅款低于相應房産按照實際成交價計算應繳納的稅款,由此造成國家稅款能夠核算的損失共計1000餘萬元。問題:1.如何認定張某的刑事責任?2.如何認定林某的刑事責任?[分析思路]一、張某和林某構成虛假訴訟罪的共同犯罪(一)客觀構成要件(二)主觀構成要件(三)二人構成共同犯罪二、張某構成幫助僞造證據罪(一)客觀構成要件(二)主觀構成要件三、張某和林某不構成詐騙罪(一)訴訟欺詐行為應當按照詐騙罪處理(二)張某和林某實施的行為不構成訴訟欺詐型的詐騙罪四、張某和林某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共同犯罪(一)客觀構成要件(二)主觀構成要件(三)二人構成共同犯罪五、結論[具體解析]一、張某和林某構成虛假訴訟罪的共同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35條增設了虛假訴訟罪。根據該條規定,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行為主體為自然人或單位;實行行為是(故意)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結果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下面就圍繞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對張某和林某的行為進行檢驗。(一)客觀構成要件虛假訴訟罪的實行行為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張某和林某并沒有直接實施這一行為,因此隻能根據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來擴張性地适用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在本案中,直接實施虛假訴訟罪的行為人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因此首先要判斷直接實行人的構成要件符合性。1.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在本案中,當事人根據張某提供的虛假的借款協議、借據、合作協議書等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中的借款協議等材料屬于使民事法律關系産生、變動或消滅的“事實”,以虛假的材料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就是虛假訴訟罪的實行行為,具體而言,該行為屬于“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這一類型的虛假訴訟行為。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的規定,成立虛假訴訟罪,還要求存在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結果。在本案中,當事人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由法官林某對這些案件違規立案并制作了相關法律文書,可以認定該行為妨害了司法秩序。(二)主觀構成要件經過前述檢驗,可以認定涉案當事人的行為符合虛假訴訟罪的客觀要件。同時,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明知借款協議等材料系虛假的事實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認定其具有虛假訴訟罪的犯罪故意,從而符合虛假訴訟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三)二人構成共同犯罪張某和林某雖未直接實施虛假訴訟行為,但二人與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提起民事訴訟的共同故意,而且張某為當事人僞造了民事訴訟的證據,林某作為法官對這些案件違規立案,因此可以認定張某和林某構成虛假訴訟罪共同犯罪,林某作為法官參與了虛假訴訟行為,按照《刑法》第307條之一第4款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二、張某構成幫助僞造證據罪根據《刑法》第307條第2款的規定,幫助僞造證據罪是指,(故意)幫助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僞造案件的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下面就圍繞該罪的構成要件對張某的行為進行檢驗。(一)客觀構成要件1.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是他人幫助僞造證據罪,要求幫助的是作為訴訟當事人的他人,行為人僞造自己作為當事人的證據不構成本罪。【這一方面是出于期待可能性的考慮,因為僞造有利于自己的證據的行為,一般而言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的;另一方面也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則的考慮,因為“幫助”一詞,已經在客觀上将為自己僞造證據的行為排除在外,因此在解釋論上不得将(即使具有期待可能性)為自己僞造證據的行為作為本罪處理。】在本案中,張某并非訴訟當事人,符合幫助他人這一要件。2.幫助僞造了案件的證據通說認為,幫助僞造證據罪涉及的案件,不僅指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本案中,張某幫助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僞造借款協議、借據、合作協議書等材料(書證),符合幫助僞造證據罪的行為要件。3.情節嚴重在本案中,張某不僅多次幫助不同的當事人僞造證據,而且與法官林某串通,由林某以僞造的證據為事實依據制作《開庭筆錄》《民事調解書》等法律文書,故可以認定符合情節嚴重這一要件。(二)主觀構成要件幫助僞造證據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僞造的是有關當事人訴訟活動的證據,進而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妨害司法活動的客觀公正性。在本案中,張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幫助僞造證據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三、張某和林某不構成詐騙罪(一)訴訟欺詐行為應當按照詐騙罪處理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若符合以下事實構造,在理論上就被稱為訴訟欺詐或訴訟詐騙:行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騙作出錯誤裁判一→被害人遭受财産損失或面臨财産損失的危險一→行為人獲得财産或可能獲得财産。對于訴訟欺詐,盡管也有觀點否定行為人構成詐騙罪,但多數觀點還是認為行為人可以構成詐騙罪,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多将訴訟欺詐行為作為詐騙罪處理。訴訟欺詐屬于三角詐騙,對其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具體而言,在訴訟欺詐中,遭受财産損失的被害人并沒有陷入認識錯誤,因此訴訟欺詐不符合詐騙罪的典型構造。但是,在受騙人與被害人不同一的場合,隻要“受騙人具有可以替被害人處分其财産的權能或地位”,就成立(三角)詐騙。所以,正如日本學者大塚仁所言,“關于訴訟詐騙,雖然可以看到其不同于欺詐罪的一般情形的一面,但是,其基本事例包含着欺騙裁判所、使其陷入錯誤、基于财産性處分行為、使敗訴者交付财物這種一系列過程,應該認為它仍然是欺詐罪(詐騙罪)的一種形态”。作出民事裁判的法院(法官),其作出的裁判具有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變更的法律效果,屬于有權處分被害人财産的主體,因此基于行為人提起訴訟這一詐騙行為,法院(法官)作出錯誤裁判文書,導緻被害人财産損失的,可以成立(三角)詐騙罪。(二)張某和林某實施的行為不構成訴訟欺詐型的詐騙罪在本案中,需要特别關注的是,由于張某和林某實施的虛假訴訟行為,導緻涉案房産按法律文書确定的價格過戶,相關當事人所繳納的稅款低于相應房産按照實際成交價計算應繳納的稅款,由此造成國家的稅款損失這一事實。就上述事實而言,既然是通過了法院的錯誤判決造成了國家的财産損失,那麼就有可能符合三角詐騙的構造,從而将該行為認定為詐騙罪。但是,基于下述理由,筆者認為不應将張某和林某的行為作為詐騙罪處理:其一,在本案中,張某與法官林某勾結,林某本身就是虛假訴訟罪的共犯,并非出于認識錯誤作出裁判,張某和林某的行為并不符合三角詐騙罪的構造,因此就難以構成詐騙罪。其二,詐騙罪所侵害的是财産法益,要構成詐騙罪,必須存在可歸責于詐騙行為的财産損失結果。在本案中,雖然基于虛假訴訟行為導緻法律文書确定的過戶價格過低,但該稅款的損失與法官的裁判文書之間并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因為核定稅款的是稅務部門而非法院,原則上法院的裁判文書并非稅款核定的依據,因此稅款的損失難以歸責于法院的裁判行為,當然也更難以歸責于虛假訴訟行為。既然不存在可歸責于詐騙行為的财産損失結果,那麼詐騙罪等财産犯罪也就難以成立。四、張某和林某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張某夥同作為法官的林某,由林某對當事人提起的虛假訴訟進行違規立案并作出虛假的《開庭筆錄》《民事調解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該行為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下面就圍繞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對張某和林某的行為進行檢驗。(一)客觀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第397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的客觀要件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林某作為某法院的庭長,系從事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符合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要件。2.實施了超越職權的行為林某作為法官,其職權是依法從事審判等工作,但林某與張某勾結,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的民事訴訟違規立案,并制作虛假的法律文書,屬于違反規定處理公務,因此可以認定其實施了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行為。3.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要構成濫用職權罪,行為人還必須造成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在本案中,林某作出虛假的法律文書,間接導緻國家稅款損失超過1000萬元,能否将這一結果歸責于林某的濫用職權行為,成為認定濫用職權罪的關鍵。如前所述,由于核定稅款的是稅務部門而非法院,因此在詐騙罪的認定中,難以将稅款的損失歸責于法院的裁判行為。但是,不同于詐騙罪等财産犯罪,相關司法解釋對濫用職權罪的危害結果作了相對寬泛的理解,不僅以被害人的死傷、具體的财産損失作為衡量标準,“造成(特别)惡劣社會影響”也屬于濫用職權罪的危害結果。從司法解釋的精神可以看出,濫用職權罪對結果的歸責的要求比财産犯罪要低,一些不具有直接性、相當性,但具有一定相關性的危害結果也可以實現濫用職權罪的結果歸責。正因如此,有觀點認為,濫用職權罪中的因果關系與結果歸屬具有自身的特點,一般采取條件說的标準也可以肯定因果關系與結果歸責。在本案中,林某的濫用職權行為雖未直接導緻國家的稅款損失,但其行為與國家稅款損失的條件關系不能否認,因此房屋不法過戶中的稅款損失雖然不能在财産犯罪中實現結果歸責,但卻可以在濫用職權罪中實現歸責。所以,就林某的濫用職權行為而言,可以認定其造成了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從而符合濫用職權罪的結果要件。(二)主觀構成要件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自己職權的不正當行使可能損害公共财産、國家或個人利益有所認識,而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本案中,林某與張某勾結,明知相關民事訴訟的證據為虛假的事實,仍作出虛假的法律文書,并且也認識到了濫用職權的行為有可能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結果,因此可以認定其具有濫用職權的故意。(三)二人構成共同犯罪張某雖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不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的正犯(實行犯),但張某與林某勾結,參與了林某的濫用職權行為,可以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共犯,所以對張某也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五、結論在本案中,張某成立虛假訴訟罪、幫助僞造證據罪、濫用職權罪,但由于其實施上述犯罪的行為大部分重合,可以認定其隻實施了一個行為,一行為符合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林某成立虛假訴訟罪、濫用職權罪,基于同樣的理由,也應擇一重罪處罰。[規則提煉]1.與他人(包括法官)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虛假訴訟罪。當然,與他人惡意串通并非虛假訴訟罪成立的必要條件,當事人單方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也可能成立虛假訴訟罪。2.符合以下構造的行為屬于訴訟欺詐:行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騙作出錯誤裁判→被害人遭受财産損失或面臨财産損失的危險→行為人獲得财産或可能獲得财産。訴訟欺詐屬于三角詐騙,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3.在通過虛假訴訟不法過戶房屋的案件中,若行為人與法官勾結,即使最終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損失,行為人也難以構成詐騙罪。4.濫用職權罪中的因果關系與結果歸責具有自身的特點,一般采取條件說的标準也可以肯定因果關系與結果歸責。來源 | 悄悄法律人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