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總是讓大家深受困擾,今天我們就來學習一下與這一會計科目有關的七個重點。
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财會〔2016〕22号)中寫到: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确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确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将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财會〔2016〕22号)的要求,小規模納稅人隻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也就是,沒有規定使用“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
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内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内銷産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
“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已确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後期間确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該明細科目主要核算滿足會計上确認收入條件但不滿足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情況。
案例1:
甲企業将閑置庫房對外出租,租賃期為3年,自2017年1月1日開始,每月租金20000元,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後付租金方式),假設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對出租業務選擇一般計稅,稅率為11%。
2017年1-6月
借:應收賬款 2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8018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982
(待轉銷項稅額=20000÷(1 11%)×11%=1982元)
注: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先計入“待轉銷項稅額”。
6月30日收到款項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11892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892
案例2:
假設上述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出租業務選擇簡易計稅,征收率為5%時,其他情況不變。
借:應收賬款2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9048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952
待轉銷項稅額=20000÷(1 5%)×5%=952元
6月30日收到款項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5712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5712
繳納稅款: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5712
貸:銀行存款 5712
怎麼樣?是不是從此對“待轉銷項稅額”就不會感到膽怯了呢?快快收藏起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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