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則新聞:
日本《民法》修正案于4月1日生效,日本成人年齡正式由20歲下調至18歲。依據該修正案,年滿18歲即可獨立簽訂信用卡辦理、投資、消費等涉及财務的合同,但吸煙、飲酒、參與公營賭博等仍需年滿20歲。
錯愕!難道18歲成年不是共識?
在我國,《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很明顯,在我國,成年是指公曆生日的18歲,且要從公曆生日的當天開始算起。
但國外很多國家的法定成年年齡都不是18歲,比如:
韓國、瑞士:20歲
奧地利、德國、馬來西亞:21歲
捷克、羅馬尼亞、斯洛文尼亞: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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