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提示】
保險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遠低于車輛拟修複費用,應推定全損,保險公司應按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向車主支付理賠款和施救費、鑒定費。
【基本案情】
陳某英于2004年購得一輛二手車。2013年7月,陳某英向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保險,按新車購置價繳納保費。同年12月,陳某英之子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經陳某英自行委托的鑒定機構鑒定,修複車輛需支出6.9萬元。陳某英向法院起訴,要求太平洋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施救費、鑒定費共7.1萬元。
太平洋保險公司抗辯稱車輛已使用近10年,出險時市場價值為3.1萬元,陳某英主張的修複金額遠超過車輛實際價值,該車沒有修複必要,應推定全損,其隻需賠償車輛實際價值與施救費。
法院認定被保險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為3.6萬元。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太平洋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支付陳某英3.8萬元。
【律師評析】
本案保險系不定值保險,根據保險法規定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标準。本案被保險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為3.6萬元,遠低于車輛拟修複費用,應推定全損。保險以填補實際損失為原則,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理賠不當獲利,投保人按新車購置價标準确定保險金額并支付保險費,隻能獲得不超過車輛出險時實際價值的保險保障。因此,保險公司應按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向陳某英支付理賠款和施救費、鑒定費。但是,保險公司超額收取保險費而不當獲利,實質上損害了投保人陳某英的合法權益,陳某英有權另行要求太平洋保險公司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成都人身損害、交通事故律師網:劉豔律師,執業十多年,經辦案件上百起,同時編寫、出版中小學法制教育圖書《法制與禁毒》《禁毒教育讀本》三十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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