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過牢者不上墳風俗
本文作者 倪方六
過去民間風俗不少,禁忌多多。以我研究的墓葬領域來說,說法尤其多。比如上墳,這是祀墓祭祖行為,每到清明節大家都會一起出去掃墓的。
但是,有一類人在過去是決不可以去的,就是坐過大牢、受過大刑的犯罪之,這在漢朝時特别講究。
這篇“梧桐樹下戲鳳凰”頭條号,就來聊聊這種風俗。
(民間祀墓風俗)
中國人最講祭祀,至今傳統不變,把祭祀視為家國大事。《左傳·文公二年》即稱:“祀,國之大事也。”《國語·周語上》也有類似說法:“夫祀,國之大節也。”
古時,國家重要活動有“八政”,其中第三項就是祭祀活動。一直晚清,祭祀都是帝王的重要工作,北京的天壇、地壇、月壇,都是過去皇家祭祀神靈的場所。
早期祭祖是不到墓上的,也沒有墓,墓者沒也,不樹不封。後來才堆土留墳頭,也産生了“有個墳頭好哭”的祀墓現象。
沒墳頭在什麼地方祭亡人?一般會在宗廟這類建築内,行宗廟之禮,“所以祀乎其先也。”
(清東陵前的“石五供”,一種露祭形式)
宗廟中供奉的都是亡者死鬼的牌位,名曰“祖”,又稱“屍”。所以《孝經》最後一章的《喪親》中有一說法:“為之宗廟,以鬼享之。”唐玄宗李隆基就此作注:“立廟付祖之後,則以鬼禮享之。”
古不墓祭。那麼,何時開始出現上墳燒紙錢,到墓地祭祖風俗的?是在漢朝興起的。
自漢惠帝起,出現到墓上祭祖現象,到東漢時已成民間風俗。東漢思想家、無神論者王充《論衡·四諱》是這樣說的:“古禮廟祭,今俗墓祀。”意思是,過去祭祖都在廟裡,現在好了,大家都上墳了。
(民間祖廟)
實際上,秦始皇開墓地祭祀之先。據《漢官儀》,“古不墓祭,秦始皇起寝于墓側,漢因而不改。諸陵寝皆以晦、望、二十四氣、三伏、社、臘及四時上飯。”
帝王陵墓又稱“陵寝”,就是因為這種祭祀方式的變化。為了祭祀方便,在陵墓附近設寝殿,内陳陵墓生前的冠服、起居用品,供墓祀使用。《後漢書·祭祀志下》記載:“故陵上稱寝殿,起居衣服象生人之具,古寝之意也。”
日常陵寝内都有宮人值守,與帝王生前一樣侍奉:“随鼓漏,理被枕,具盟水, 陳嚴具”,侍死如生,在殿旁邊還會設便殿,說是供亡人“休息閑晏”。
(明長陵碑)
一般貴族、有錢人家,是沒有資格,也無能力建寝殿的,但為了方便墓祀,會在墓旁建個簡易祭祀設施。宋人司馬光《文潞公家廟碑》便稱:“漢世公卿貴人,多建祠堂于墓所。”
在墓旁室内祭祀是比較高級的,後來随着薄葬呼聲的出現,墓祭形式進一步簡化。直接在墓旁邊露天地上進行,形成了所謂“露祭”風俗,一直傳到今天。現在大家逢年過節,比如清時上墳焚燒紙錢,都是一種露祭。
東漢明帝推動了露祭。據《後漢書·明帝紀》,永平十八年(公元75年)八月,漢明帝劉莊駕崩,他留下遺诏,要求,“無起寝廟”、“無得起墳”,“萬年之後埽地而祭,杅水脯糒而已”。
(上墳)
露祭時,會順便将墳墓上的雜草鏟除 ,清掃幹淨,這就是“掃墓”說法的由來。
但對上墳者的身份是有講究的,忌諱一類人上墳——坐過大牢的,受過大刑的,是不受歡迎的人,有“刑徒不墓祀”的規矩。即使是最疼愛自己的父母之墳,成罪人了也不能去——“于被刑,父母死,不送葬;若至墓側,不敢臨葬。”
為什麼會這樣?有兩種說法,挺迷信的。
一說,古人認為人體受之父母,遭刑者毀傷發膚,先祖有靈的話,看到來祭祀的子孫被動過大刑,恐怕于心不忍,會讓先人難過傷心,此即“見刑人,先祖哀”一說,所以幹脆不讓上墳。
(古代受刑犯人,劇照)
另一說,坐過大牢、受過大刑之人親臨墓地祭祀,先祖見子孫被動過刑,恻憯(同“慘”,異體字)惕,心情變壞,不忍心享受祭食,因而影響祀墓質量。
對于忌諱犯過罪的人上墳現象,王充提出了批評。他在《論衡·四諱》是這樣說的——
“丘墓之上,二親也,死亡謂之先。宅與墓何别,親與先何異?如以徒被刑,先人責之,則不宜入宅與親相見。如徒不得與死人相見,則親死在堂,不得哭柩。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則徒不得上山陵,世俗禁之,執據何義?”
實際上,不讓坐過牢的上墳,是儒家的觀念。儒家強調“孝”,而上墳是行孝。犯罪坐大牢是不孝,自然不能上墳。
(寡婦上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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