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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聽證的實踐價值與制度完善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6 13:33:35

檢察聽證的實踐價值與制度完善(提升檢察聽證質效)1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下稱《規定》)施行以來,各地積極貫徹落實,聽證工作發展态勢良好。在實踐中,如何準确把握“應聽盡聽”要求,更加準确适用《規定》,使聽證真正成為檢察機關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利器,筆者認為,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強化。

強化聽證的必要性審查

建立聽證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規定》對聽證适用的案件範圍概括性規定為:“在事實認定、法律适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争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對此,筆者認為,重點是在建立聽證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上。明确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在《規定》界定範圍内,認為需要開展聽證的,應撰寫開展聽證必要性報告。開展聽證必要性報告應當包括案件的基本情況、案件的階段性意見、案件各方對開展聽證的意見、聽證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辦案效果評估、風險評估、輿情評估等内容。同時,設置對聽證必要性的審查、審批程序,明确檢察官、部門負責人、檢察長的職責權限,使聽證在發起環節就嚴格評估、嚴格審批,避免提請聽證的随意性,最大限度防止由于事先評估不足而導緻聽證進程不順利、結果不理想。

準确理解和把握不公開聽證。以往一般隻對訴訟程序終結的案件開展聽證,對公開聽證、不公開聽證沒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從公開審查的本來含義,以及“公平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的聽證價值追求看,聽證應當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規定》将審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納入聽證範圍,但是,為防止可能會洩露偵查工作秘密等情況的出現,《規定》明确對這類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不公開聽證。筆者認為,實踐中應當慎重對待不公開聽證,對其适用範圍不宜進行擴大解釋。檢察官在審查案件中聽取意見的形式很多,可以當面聽取或者書面聽取,可以集中聽取或者分别聽取,聽證一旦采取不公開的形式,其制度價值就會受到限縮,因此對這類案件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聽取意見。對于不公開聽證應當嚴格依據《規定》,嚴格評估其必要性,并且在對審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開展聽證前,主動聽取偵查機關對聽證必要性的意見;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其監護人的同意,未成年人能夠自主發表意見的,也應當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另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不宜采用聽證的方式進行審查,确有必要聽證的,必須經過定密機關、商業秘密持有人、涉及隐私的個人的同意,涉及國家秘密的必須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審查。檢察長批準對上述案件進行聽證的,檢察官應當拟訂保密工作方案。保密工作方案應當包括案件涉及的保密事項、密級、秘密的知悉範圍、定密機關的意見、開展聽證的保密措施、聽證參加人員的保密義務等内容。

強化聽證員隊伍規範性、專業化建設

建立統一的聽證員名錄。《規定》對聽證員的資格條件進行了一般性規定。聽證員聽取案件并獨立發表意見,其意見是檢察機關處理案件的重要參考,顯然,僅具有基本資格條件是無法勝任的。因此,在實踐中,應當對聽證員的能力、品行等要素進行進一步規範。當前,可在統籌現有各種工作機制和外腦資源的基礎上,在一定區域内逐步建立統一的聽證員名錄,如聯系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專家學者、特約監督員等,還要更多地從社會治理大格局中,将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志願者及公益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納入視野。

保障聽證員充分履職。聽證員是獨立作出判斷并發表意見的人,是有助于實現案件公開公正,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的關鍵角色。筆者認為,應當進一步健全保障聽證員充分履職的工作機制。一方面,聽證員應當提前邀請,不能臨時指定,走過場;要建立對聽證員“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審查工作機制;另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在聽證會召開前檢察官與聽證員溝通聯系的工作機制,做到“三個确保”,即确保聽證員了解案件情況、确保聽證員明确聽證需要解決的問題、确保聽證員掌握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檢察官要認真解答聽證員提出的相關問題,并預留足夠工作時間。檢察官上述工作過程應當記錄在案。此外,對邀請人民監督員擔任聽證員的,在實踐中還應當注意區分把握。根據《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對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拟決定不起訴案件、羁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等進行公開審查,或者對有重大影響的審查逮捕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進行公開聽證的,應當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同時規定了對人民監督員提出監督意見采納的相關程序。也就是說,在上述類型案件中,必須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其發表的意見是監督意見,筆者認為,此時的人民監督員不能簡單等同于聽證員,因為根據《規定》,聽證意見是聽證員的多數意見,拟不采納聽證員多數意見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并獲得同意後作出決定。而監督意見,就是人民監督員的個人意見,如未被采納,應當向其進行解釋說明,對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強化聽證的配套措施

完善保障聽證秩序的紀律措施。《規定》要求在聽證會開始前,檢察院應當宣布聽證會的程序和紀律。目前,實踐中宣讀的聽證紀律文字版本不一。筆者認為,對于檢察機關所宣讀的聽證紀律應當包含哪些内容,可以采取的措施能到什麼程度,背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等内容應當有統一的規範和通用的文本,同時進一步明确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在聽證中的職能和作用,從而保證聽證的嚴肅性和檢察機關的權威性。此外,雖然規定對聽證步驟有相應的規定,但是為了保證聽證的順利進行,在實踐中應當注重發揮檢察官作為主持人的引導作用,引導各方分别有序說明情況,避免引發混亂。對于提出需要補充發言的,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情況決定是否準許,并指定發言順序。

完善旁聽機制。《規定》明确指出,公開聽證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請旁聽。筆者認為,實踐中對申請旁聽的人員如何接待、審查、批準和安排應當進一步明确和規範。在總結現有聽證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工作實際,對公民和媒體申請旁聽在程序上進一步規範,既能保證聽證秩序,又能有利于實現更大範圍的公開。(檢察日報 作者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何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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