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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開公正才是司法的核心追求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4 20:49:01

公平公開公正才是司法的核心追求(司法公正的實現與情理法之融合)1

司法裁判要正确認識到“情理法”在司法裁判中的不同功能和位階,使司法裁判中的情理法有機制度性融合,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才能最終實現司法裁判效果兼具公平正義的客觀現實和主觀感受。

司法裁判不能僵化地适用“冷冰冰的法律”,必須高度重視人民群衆對司法裁判的“體感公正”,而“體感公正”的來源正是司法裁判中情理法的有機融合。

正确認識“情理法”的内涵和司法裁判位階。要實現司法裁判情理法的有機融合,首先要明确三者在司法裁判中的内涵和價值位階。司法裁判中的“情”,不是一種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私人情感,更不是一種低俗化的“世故”、“情面”,而是一種“人之常情”,是人民群衆在特定曆史環境下,在長期社會生活中形成的處理各種社會關系的公認行為模式。“情”具有個别性和感性化的特征,它是一種融合了曆史傳承、道德風俗的綜合性文化産物,在不同地域、階層、民族之中可能會産生差異性情感認知;司法裁判中的“理”,同“情”相比,是一種社會基礎更為廣泛的“常理”、“公理”,甚至被公衆奉為圭臬的“天理”,是人民群衆為維系社會秩序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理”具有共通性和樸素化的特征,它一方面是人民群衆廣泛認可的不能逾越的行為準則,任何違背“理”的行為都不具有正當性依據,另一方面,它又是基于樸素道德情感和公平正義感受而形成的一種公共準則,依據“理”所确定的準則具有一定的宏觀性和抽象性;司法裁判中的“法”,是國家制定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司法裁判本身就是法律的适用過程,“法”具有普适性和規範化的特征,它适用于全部社會個體,同時又具有相對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可以作為社會公衆行為的指引規則。

司法裁判中的“情理法”并不是一種簡單的并列關系,而是在不同位階的動态融合。“情”要求司法裁判關注案件當事人的個案情感感受。司法裁判決不能成為“不近人情”的教條運用,實際上,一個不通“人情”的裁判者,亦不可能真正理清“案情”。司法裁判應當體察當事人所處的曆史情境,結合人之常情,以人性關懷的視角去審視案情。“理”要求司法裁判符合一般公衆的預測和認知,對大部分公衆而言,司法裁判效果的判斷依據并非法律規則,而是樸素的“理”之認知,由此形成了對是非善惡的共通性樸素判斷。司法裁判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後守護防線,如果嚴重違背“理”,顯然無法獲得公衆認同。

然而,無論是“情”還是“理”在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引時,都缺乏足夠的明确性和穩定性,其作為一般社會生活的行為準則時該弊端并不明顯,但是對追求準确性、一緻性的司法裁判而言,則難以忽視。因此,“法”就體現出了“框架”性作用,司法裁判中的“情”和“理”都不能逾越“法”的邊界,換言之,司法裁判中“情”與“理”的考量都應是在“法”之範圍内。實際上,立法者在立法時就已然納入了“情理”考量,“法”是一種以國家權威和強制力為保障的“規範化情理”,隻不過在許多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者忽視了法律背後的情理内涵,對法律解讀過于機械化,才導緻法律适用違背了立法的初衷,導緻了“法”同“情理”的沖突。當然,由于法律固有的局限性,不排除會存在立法之初的“情理”考量與當前社會現實已然不符的情形,此時應該是盡快推動立法修正,而不是強行通過司法進行“突破”。

司法裁判中“情理法”之融合必須落實到制度層面。深刻指出“不論處在什麼發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證。我們要通過創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為因素造成的有違公平正義的現象,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因此,為了貫徹新時代的司法裁判目标,滿足人民群衆的“體感公正”需求,司法裁判中“情理法”融合不能僅停留在理論提倡和态度認知層面,更應當體現在司法制度改革層面。

其一,完善司法裁判全面公開制度。實現司法全面公開,是實現司法裁判中“情理法”融合,增強公衆“體感公正”的制度化落實和保障方案。提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權力運行不見陽光,或有選擇地見陽光,公信力就無法樹立。執法司法越公開,就越有權威和公信力。”司法全面公開雖然并必然指向每一起案件司法裁判的公平正義,但卻是裁判公平正義的重要制度保障。當前,我國的司法公開制度已然初步建立,後續則需要進一步深化和推廣。一方面,司法全面公開不能僅停留在司法裁判結論的公開,還應當進一步實現裁判全過程公開。通過有序地推動司法裁判卷宗和司法裁判執行信息逐步全面公開,使“陽光”照到司法裁判的每一個角落;另一方面,進一步完善特定司法裁判信息不公開制度。使公衆知悉不公開背後,同樣是源于個人隐私、商業秘密、國家安全等利益保障的公平正義追求,避免不公開成為一種“暗箱操作”,使司法不公開也能獲得公衆的情理認同,締造更加透明化和制度化的司法裁判體系。

其二,推動司法裁判文書說理制度。大量的司法裁判之所以難以獲得公衆的情理認同,并非是“情理法”本身之間的沖突,而是司法裁判缺乏同公衆的溝通,使公衆對司法裁判引發了質疑。司法裁判文書中缺乏足夠的說理,顯然加深了人民群衆和司法工作者的“隔離感”。司法裁判說理應重點闡述事實和法律之間的映射究竟是如何形成的,特别是在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權行使部分,要重視法律背後的情理實質闡釋,避免裁判文書充滿法律理性的“冰冷”和“生硬”,要有能喚起當事人和公衆認同的感性“情理”溝通,因此,司法裁判要融合情理法,而這種融合理應在裁判文書說理中予以體現。

防止“情緒化司法”和“僵化司法”對司法正義的沖擊。司法裁判“情理法”之融合是實現人民群衆“體感公正”的必然路徑,然而這是一條細緻、平衡的路徑,要高度重視“情緒化司法”和“僵化司法”兩種不良傾向的影響。

“情緒化司法”是指司法裁判過度受外部環境和輿論的影響,以迎合公衆的情緒性需求。而司法裁判隻有嚴守法律邊界,才能正确地引導公衆的法治認知,才能真正樹立司法權威,夯實法治社會的基礎。“情緒化司法”看似在個案中避免了司法裁判和公衆認同的沖突,但實際上将進入公衆排斥不同觀點司法裁判的惡性循環,弱化整個社會的法治環境。

“僵化司法”是指司法裁判過度依賴具體法律條件,不對法律進行實質解釋,導緻司法裁判違背了法律的内在情理内涵。必須指出的是,當前司法裁判中存在着明顯的重具體條文而輕基礎原則的傾向。例如,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情人遺贈案”中,已婚男子立遺囑約定全部财産在死後歸于其同居女友所有的行為,如果嚴格依照繼承法的具體條文,那麼該遺囑是有效的,但是法院結合了民法總則的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遺囑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既符合了法律原則又融合了社會公衆的情理認知,維護了社會道德。

總而言之,司法裁判不僅要貫徹“有法必依”的宏觀法律原則,也要落實“個案公正”的微觀個體感受,而隻有正确認知“情理法”在司法裁判中的不同功能和位階,使司法裁判中的“情理法”有機制度性融合,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才能最終實現司法裁判效果兼具公平正義的客觀現實和主觀感受。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韓 轶|編輯:黨政瑜 劉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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