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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工網
用人單位實行單休是否合法?《勞動法》這樣規定,一起來看案例吧!
案件事實
2016年11月,原告張某與被告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任被告某公司副總經理,主管人力資源工作,其中包括受公司委托與公司普通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單休制。
原、被告于2017年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
2019年2月,原告張某主動向被告某公司提出辭職并辦理了相關手續。
原告張某在2018年國慶節假日期間加班6天。
另查明,在仲裁庭審中,雙方當庭認可原告張某2016年工資為7000元/月、2018年工資為7800元/月。
原告張某向武勝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争議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7月29日以武勞人仲裁字(2019)第53号裁決書裁定:
一、确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
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0266.67元;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報酬10758.62元;
四、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6455.17元;
五、駁回申請人其它仲裁請求。
原告張某不服該裁決,在法定期間内向法院起訴,要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原告于2019年2月向被告提出辭職并辦理了相關手續。故雙方勞動關系已解除,雙方現已不存在勞動關系,法院依法确認原告與被告已解除勞動關系。
對于原告主張的每周一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資的問題。原告稱其入職被告公司後出滿勤且休息日均在加班,但其未提供證據證實且于情不符。而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原告每周至少休假一日以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安排員工的行為不違背勞動法的規定,故對于原告的休息日加班工資的要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某的該項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據四川工會法律援助微信公衆号消息)
責任編輯:姚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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