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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化妝品中文标簽法律規定

時尚 更新时间:2024-11-25 00:00:12

進口化妝品中文标簽法律規定(進口化妝品無中文标簽且無批準或備案文号)1

浙江省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浙02民終4136号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某,山東海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山東海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萍,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青島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某公司)與被上訴人趙詩萍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甯波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836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适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朱代紅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趙某萍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某公司提供的産品在銷售給趙某萍前,經過第三方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微量工作安全實驗室、深圳必維華法商品檢定有限公司的檢測,産品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系質量合格的産品,一審僅憑涉案産品未進行相應備案就認定涉案産品質量不合格系認定事實錯誤。退一步講,即使非要以是否備案作為産品是否合格的标準,某公司提供的部分産品已經備案,針對該部分産品亦不應判令某公司退款并賠償。此外,某公司銷售已經經過不同機構檢驗合格的産品,已經盡到了檢驗義務,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為。綜上,某公司已經向趙詩萍提供了質量合格的産品,且在整個産品銷售的過程中亦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為,因此趙某萍無權要求某公司退款并對其進行賠償。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駁回趙某萍的一審訴訟請求。

趙某萍答辯稱:某公司生産的化妝品在産品包裝标簽信息中未标注備案文号,标簽信息不完整。其辯稱的産品經過第三方檢測,隻是來樣檢測,并不能證明賣給趙某萍的産品是合格的。請求維持原判。

一審查明:2018年10-11月期間,趙某萍在某公司經營的EC00NER壹可醫研旗艦店購買EC00NER壹可醫研品牌角鲨烷深度原液、日夜修護水凝膜、柔焦童顔亮膚面膜,合計貨款1796.91元。上述産品産地均為台灣,系進口化妝品,外包裝均無正規中文标簽,出售時均無批準文号或備案文号。

以上事實由趙某萍、某公司提供的購買記錄截圖、産品外包裝照片、網頁截屏等證據以及趙某萍、某公司在一審庭審中的陳述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訴争産品屬進口化妝品,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管條例》的規定,進口化妝品必須經國家商檢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須經國務院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方可簽訂進口合同。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須按照規定備案。同時規定,标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及未取得批準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銷售。涉案化妝品未經檢驗檢疫合格,也未取得批準文号或備案文号,故屬于不符合國家安全标準的化妝品。涉案産品因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可由趙某萍自行銷毀。某公司作為銷售者,未提交證據證明已盡檢驗義務,明知涉案産品系不符合國家标準的化妝品,仍隐瞞産品真實情況進行銷售牟利,使趙某萍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多次向某公司購買涉案産品,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一審法院認為趙某萍據此要求某公司退還貨款并賠償三倍貨款的主張,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一審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判決: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還趙某萍貨款1796.91元,并賠償5390.73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某公司負擔。

經審理查明:某公司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表示沒有異議,但認為涉案産品在出售前己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系質量合格産品。趙某萍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故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某公司雖然提供了經第三方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微量工作安全實驗室,深圳必維華法商品檢定有限公司的檢測報告,但該報告隻是對其委托的來樣進行檢測,并不能證明某公司銷售給趙詩萍的化妝品是合格産品。本案訟争産品屬進口化妝品,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管條例》的規定,進口化妝品必須經國家商檢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須經國務院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方可簽訂進口合同。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須按照規定備案。同時規定,标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及未取得批準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銷售。涉案化妝品未經檢驗檢疫合格,也未取得批準文号或備案文号,外包裝也無正規中文标簽,故屬于不符合國家安全标準的化妝品。某公司訴稱其産品合格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某公司明知涉案産品不符合國家标準但隐瞞真實情況進行銷售,己構成欺詐。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青島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朱某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陳 某

來源:法内逍遙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進口化妝品中文标簽法律規定(進口化妝品無中文标簽且無批準或備案文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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