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正式實施,7月納稅申報期也将發生新的變化!其中最重要的兩項,就是納稅申報期限及納稅申報表!而這兩項都變了~财加教育整理如下:
01
印花稅變了!取消按月申報!
新的印花稅法實施後,有關于印花稅的納稅期限,各地稅務局也陸續發文進行了明确!
比如,7月13日重慶稅務局發布《關于明确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就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做了明确說明:
01應稅合同印花稅
實行按季申報繳納;按季申報繳納有困難的,也可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02應稅産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實行按次申報繳納;生産經營有需要的,也可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03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
實行按年申報繳納;
04境外單位或個人應稅憑證印花稅
實行按次申報繳納;按次申報繳納有困難的,也可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各地對特殊情況(繳納困難)的說明略有不同,但一般實行的印花稅納稅期限基本如上↑
總的來說,即是: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其中——
1)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報繳納稅款;
2)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報繳納稅款。
可以明顯看到,印花稅沒有按月申報!
所以,簡單而通俗地講,理論上2022年7月1日及以後,除了申報6月所屬期的印花稅稅款之外,印花稅就無法進行按月申報了,隻能選擇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
部分稅務局甚至直接發文明确了這一點:按月申報的,應稅合同、産權書據轉移自動轉為按季申報,營業賬簿自動轉為按年申報。
另外,對于納稅地點,新印花稅法也做了明确說明:
01納稅人為單位的
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02納稅人為個人的
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03不動産權發生轉移的
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02
這是我新的納稅申報表!
除了納稅期限有變化,稅局還發布了最新的印花稅稅源采集申報表:
下面是老版明細表:
最重要的變化點:需要填寫應稅憑證名稱!
對于如何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國家稅務總局列舉了三個例子進行說明,财加教育整理如下:
注:合同較多(且屬于同一稅目)的,可以合并彙總填寫。
舉例說明1:
納稅人甲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買賣合同5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萬元,書立建築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0萬元,書立産權轉移書據1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500萬元。
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财産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甲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100萬元×0.3‰ 1000萬元×0.3‰ 500萬元×0.5‰=5800元
舉例說明2:
納稅人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财産保險合同100萬份,合同所列保險費(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000萬元。
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财産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100000萬元×1‰=100萬元
舉例說明3:
納稅人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8月25日書立鋼材買賣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買賣鋼材數量,并約定在實際交付鋼材時,以交付當日市場報價确定成交價據以結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100萬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300萬元。
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以及實際結算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财産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0元×0.3‰=0元
納稅人丙2023年1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1000000元×0.3‰=300元
納稅人丙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3000000元×0.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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